涉港澳台、华侨、外国人和市儿童福利院弃(婴)儿、孤儿收养登记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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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形式标准

本行政确认事项申请人应按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须内容完整,材料齐全,形式有效。
1.申请人应当至上海市婚姻和收养登记中心接待大厅咨询处领取申请书并当面填写。
2.按办事指南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书填写的信息要和身份证件的信息完全一致。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为原件。

申请材料目录

《收养登记申请书》 可在收养登记部门领取表格并当场填写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出具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收养人(港澳台华侨)身份证件 公安部门、有权机构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收养人(外国人)护照 公安部门、有权机构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公安部门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配偶死亡证明) 由民政部门或法院或公安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华侨、港澳台收养人相关材料 华侨居住国、港澳台地区的有权机构或公证机构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福利机构儿童送养——收养人健康检查报告(无重大疾病、精神性疾病和传染性疾病,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等) 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非福利机构儿童送养——被收养人身份证件和户口簿 公安部门 原件 1 纸质 必要
非福利机构儿童送养——被收养人体检报告(含艾滋病、梅毒化验等) 医疗机构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非福利机构儿童送养——被收养人出生证或出生公证书 医疗机构或公证机构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被收养人照片 摄影机构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被收养人意愿书 可在收养登记部门当场填写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三代内收养——收养人与送养人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公证机构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非福利机构儿童送养——送养人的身份证件和户口簿 公安部门 原件 1 纸质 必要
非福利机构儿童送养——送养人结婚证或离婚证或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 民政部门、法院、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 原件 1 纸质 必要
非福利机构儿童送养——送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亲子关系公证 公证机构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非福利机构儿童送养——送养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公证机构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非福利机构儿童送养——送养人照片 摄影机构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涉外送养——收养协议书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合影照 摄影机构 原件 3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收养登记申请书》(见附录2:2-1)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10 审查人员 (一)收养登记1.准予批准的条件1)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2)收养人、被收养人及送养人须符合以下条件:a)收养人条件:(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以及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受此限)。(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5)年满三十周岁(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6)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和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受此限)。(7)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8)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夫妻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9)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10)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依照《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办理登记。(11)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因收养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12)只有与中国建立收养合作关系的国家的公民可以在中国收养子女。目前,已有十七个国家与我国签订收养合作协议,分别是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西班牙、意大利、荷兰、比利时、丹麦、挪威、瑞典、芬兰、冰岛、爱尔兰、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13)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公证机关)和认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b)被收养人条件: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和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c)送养人条件 (1)可以作为送养人的个人、组织有: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和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2)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3)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4)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决定 10 部门负责人 (一)收养登记1.准予批准的条件1)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2)收养人、被收养人及送养人须符合以下条件:a)收养人条件:(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以及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受此限)。(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5)年满三十周岁(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6)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和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受此限)。(7)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8)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夫妻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9)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10)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依照《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办理登记。(11)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因收养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12)只有与中国建立收养合作关系的国家的公民可以在中国收养子女。目前,已有十七个国家与我国签订收养合作协议,分别是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西班牙、意大利、荷兰、比利时、丹麦、挪威、瑞典、芬兰、冰岛、爱尔兰、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13)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公证机关)和认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b)被收养人条件: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和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c)送养人条件 (1)可以作为送养人的个人、组织有: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和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2)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3)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4)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常见问题

哪些国家的公民可以收养中国大陆的儿童?

目前,与中国建立收养合作关系的国家有17个,分别是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西班牙、意大利、荷兰、比利时、丹麦、挪威、瑞典、芬兰、冰岛、爱尔兰、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这些国家的公民可以在中国收养子女。

常见错误示例

1. 常见错误:当事人提交的照片不符合规定。
正确做法: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提交3张2 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证件照。送养人应当提交2张2 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证件照或者单人彩色证件照,儿童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2. 常见错误:华侨及港澳台地区中国公民收养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不够齐全。
正确做法:应严格按照《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其中:如果证明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须提供由具有翻译资质单位翻译的中文翻译件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如证明材料在国外翻译,该翻译件需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证明材料,需经上海市公证协会进行正副本核对。
3. 常见错误:当事人《收养登记申请书》填写不够规范。
正确做法:应严格按照《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如实填写,字迹清晰可辨,不得随意涂改。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5号令发布)第九条规定: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4、《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6号令发布)第二条规定: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5、《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收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收养登记行政职能的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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