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021)64325088(人工服务,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021)96999888(24小时语音服务,或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转人工服务)、(021)12345(24小时)
窗口咨询: 1.地点:上海市徐汇区漕河泾街道漕宝路80号D座三楼上海市婚姻和收养登记中心婚姻登记大厅4号窗口2.时间:周一、三、四、五上午09:00~11:00,下午13:30~16:30;周二上午09:00~11:00,下午13:30~15:00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上海市民政局网站(mzj.sh.gov.cn)“网上互动”中的“网上信访”栏
窗口投诉: 1.上海市徐汇区漕河泾街道漕宝路80号D座三楼上海市婚姻和收养登记中心婚姻登记大厅4号窗口; 2.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街道世博村路139号1楼14室上海市民政局信访办
信函投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街道世博村路300号6号楼512室上海市民政局信访办(邮编:200125)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出具收养登记证明申请书》 | 到收养登记机关领取并填写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申请人身份证件和户口簿 | 公安部门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
当事人声明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合影或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 原件 | 2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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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10 | 审查人员 | (五)出具收养关系证明1.准予批准的条件当事人办理过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补领时的收养状况因解除收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当事人死亡而发生改变的。 |
决定 | 10 | 部门负责人 | (五)出具收养关系证明1.准予批准的条件当事人办理过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补领时的收养状况因解除收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当事人死亡而发生改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