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021-23113027,021-52161302、(021)12345
窗口咨询: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行政服务中心(长宁区新泾镇仙霞西路779号1号楼3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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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投诉: http://nyncw.sh.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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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遗失或灭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等情况说明 | 申请人提供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 上海一网通办总门户(http://zwdt.sh.gov.cn/)下载填写,申请人提供 | 原件 | 2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 审批结果样本 | 送达方式 | 送达期限(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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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 批文 | 其他 | 点击下载 | 直接送达 | 0 |
1 | 依据名称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
条款 | 第十七条 | |||
内容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在有效期内遗失或者灭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说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等情况,由原审批机关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声明,自公告声明发布之日起15日后,船舶所有人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发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补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有效期限不变。 |
1 | 依据名称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
条款 | 第六条 | |||
内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和网上办理平台,公布船网工具指标、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自受理船网工具指标或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或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
2 | 依据名称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
条款 | 第三条第二款 | |||
内容 |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 |||
3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
条款 |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
内容 | 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