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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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手册申请材料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进口理由、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由申请人提供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证书 由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渔业船舶登记部门核发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申请人户口簿或营业执照 由公安户籍登记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更新改造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 由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渔业船舶登记部门出具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上海一网通办总门户(http://zwdt.sh.gov.cn/)下载填写,申请人提供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 由船舶检验部门提供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渔船交易合同 买卖双方自行制定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出售方户口簿或营业执照 由公安户籍登记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出具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者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或电子 必要
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2 审查人员 不存在下列情形予以批准: (一)渔船数量或功率数超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 (二)从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进口,或以合作、合资等方式引进捕捞渔船在我国管辖水域作业的; (三)除他国政府许可或到特殊渔区作业有特别需求的专业远洋渔船外,制造拖网作业渔船的; (四)制造单锚张纲张网、单船大型深水有囊围网(三角虎网)作业渔船的; (五)户籍登记为一户的申请人已有两艘以上小型捕捞渔船,申请制造、购置的; (六)除专业远洋渔船外,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为非沿海县(市)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与企业登记地不一致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及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产业发展政策的。
决定 2 部门负责人 不存在下列情形予以批准: (一)渔船数量或功率数超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 (二)从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进口,或以合作、合资等方式引进捕捞渔船在我国管辖水域作业的; (三)除他国政府许可或到特殊渔区作业有特别需求的专业远洋渔船外,制造拖网作业渔船的; (四)制造单锚张纲张网、单船大型深水有囊围网(三角虎网)作业渔船的; (五)户籍登记为一户的申请人已有两艘以上小型捕捞渔船,申请制造、购置的; (六)除专业远洋渔船外,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为非沿海县(市)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与企业登记地不一致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及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产业发展政策的。
颁证与送达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批文 其他 点击下载 直接送达 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条款 第十六条
内容 申请人应当凭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办理渔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进口手续,并申请渔船检验、登记,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制造、更新改造、进口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为18个月,购置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有效期延展18个月。已开工建造的到特殊渔区作业的专业远洋渔船,在延展期内仍无法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可在延展期届满前3个月内再申请延展18个月,且不得再次申请延展。 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注销并收回船网工具指标。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条款 第十二条
内容 下列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农业农村部审批:(一)远洋渔船;(二)因特殊需要,超过国家下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渔船;(三)其他依法应由农业农村部审批的渔船。
2 依据名称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条款 第六条
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和网上办理平台,公布船网工具指标、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自受理船网工具指标或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或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条款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内容 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 依据名称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条款 第三条第二款
内容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