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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1、申请资料按本手册申请材料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复印件应清晰。
获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 原发证机关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 上海一网通办总门户(http://zwdt.sh.gov.cn/)下载填写,申请人提供 | 原件 | 2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 审批结果样本 | 送达方式 | 送达期限(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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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 批文 | 18月 | 点击下载 | 直接送达 | 0 |
1 | 依据名称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
条款 | 第十六条 | |||
内容 | 申请人应当凭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办理渔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进口手续,并申请渔船检验、登记,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制造、更新改造、进口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为18个月,购置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有效期延展18个月。已开工建造的到特殊渔区作业的专业远洋渔船,在延展期内仍无法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可在延展期届满前3个月内再申请延展18个月,且不得再次申请延展。 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注销并收回船网工具指标。 |
1 | 依据名称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
条款 | 第六条 | |||
内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和网上办理平台,公布船网工具指标、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自受理船网工具指标或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或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
2 | 依据名称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
条款 | 第三条第二款 | |||
内容 |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 |||
3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
条款 |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
内容 | 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