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修订项目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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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1.已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内容需要修订或者统计调查项目到期后仍需要继续执行的; 2.修订的项目必须是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独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 3.统计调查项目有充分的立项依据、明确的调查目的、合理的资料用途和服务对象,符合既定职能分工,主要内容与其他统计调查项目不重复,主要统计指标无法依靠现有行政记录加工整理获得; 4.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调查机构和被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有必要的经费保障,能保证统计调查项目的实施; 5.统计调查项目的方案设计切合实际,调查对象、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方法、组织方式、样本量、调查表、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科学合理、规范。指标涵义、计算方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统计分类、统计单位、计量单位和数据格式等必须符合国家、地方统计标准和部门统计标准。调查内容简明扼要,调查方法科学、合理、高效; 6.与其他已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协调一致,无重复; 7.统计调查项目制定符合精简效能、成本核算原则。可以通过抽样调查、行政记录、重点调查满足需要的,不得组织开展全面调查; 8.新建或重大修订的普查、常规调查、专项调查在正式实施前,应当开展统计调查表测试工作。对已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需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测试工作。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1.已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内容需要修订或者统计调查项目到期后仍需要继续执行的; 2.修订的项目必须是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独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 3.统计调查项目有充分的立项依据、明确的调查目的、合理的资料用途和服务对象,符合既定职能分工,主要内容与其他统计调查项目不重复,主要统计指标无法依靠现有行政记录加工整理获得; 4.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调查机构和被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有必要的经费保障,能保证统计调查项目的实施; 5.统计调查项目的方案设计切合实际,调查对象、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方法、组织方式、样本量、调查表、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科学合理、规范。指标涵义、计算方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统计分类、统计单位、计量单位和数据格式等必须符合国家、地方统计标准和部门统计标准。调查内容简明扼要,调查方法科学、合理、高效; 6.与其他已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协调一致,无重复; 7.统计调查项目制定符合精简效能、成本核算原则。可以通过抽样调查、行政记录、重点调查满足需要的,不得组织开展全面调查; 8.新建或重大修订的普查、常规调查、专项调查在正式实施前,应当开展统计调查表测试工作。对已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需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测试工作。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常见问题

统计调查项目到期后仍需要继续执行如何处理?

统计调查项目到期后仍需要继续执行的,要在有效期限前一个月内办理重新审批手续,超过有效期又没有重新办理手续的项目,视作自动废止。

申请统计调查项目审批需提交哪些材料?

(1)填写新增(或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 (2)提交申请公文(函或请示)。 (3)提交统计调查制度。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调查频率、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具体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抽样方案(针对抽样调查)等。 (4)提交经费保障等有关文件、材料说明。 (5)提交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意见的情况报告。 (6)新建重要统计调查项目需提交研究论证和试点情况报告。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1:填报《新增(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有遗漏项。
正确做法:应逐项填报《新增(修订)调查项目申请书》,若无专家论证、国际同类调查的情况,应当在该栏目中填写“无”。
常见错误2:在填报《新增(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封面的负责人和第三页下方申请部门负责人不是亲笔签字。
正确做法:《新增(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封面的负责人和第三页下方申请部门负责人应当是单位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亲笔签字。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十四条第三款: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上海市统计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向有审批权的市或者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交申请文件、统计调查制度、项目论证等材料。依法应当报送国家统计局审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统计局关于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21〕45号:
第二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参照国家统计局印发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2号),管理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指导市、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加强对本级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
《上海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沪统规〔2021〕1号)第五条第二款:区统计局负责审批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建立(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报请市统计局审批由区统计局单独建立(修订)或者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建立(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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