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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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1、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和相应的资金,其中营运车辆应当符合《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管理规定》的要求。 2、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 (1)停车场地按照每辆车平均占地15平方米计算,不得少于所拥有营业车辆额度总数与每辆车平均占地面积之积的10%,但最小不得低于150平方米; (2)企业经营场所应当包括与车辆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驾驶员学习、休息、缴款场所等。 3、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质检、安全等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1)符合条件的质检、安全等管理人员不得少于在册驾驶员总数的3%,但不得少于3人; (2)至少须按照所拥有营运车辆数的1:1配备符合条件的驾驶员。 4、有与经营方案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1)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2)车辆进出场检查制度; (3)计价器、发票与营运数据管理制度; (4)安全生产与企业稳定工作制度; (5)车辆维修保养制度; (6)员工管理与教育培训制度。 5、符合本市出租汽车总量发展计划,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营运车辆额度。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1、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和相应的资金,其中营运车辆应当符合《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管理规定》的要求。 2、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 (1)停车场地按照每辆车平均占地15平方米计算,不得少于所拥有营业车辆额度总数与每辆车平均占地面积之积的10%,但最小不得低于150平方米; (2)企业经营场所应当包括与车辆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驾驶员学习、休息、缴款场所等。 3、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质检、安全等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1)符合条件的质检、安全等管理人员不得少于在册驾驶员总数的3%,但不得少于3人; (2)至少须按照所拥有营运车辆数的1:1配备符合条件的驾驶员。 4、有与经营方案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1)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2)车辆进出场检查制度; (3)计价器、发票与营运数据管理制度; (4)安全生产与企业稳定工作制度; (5)车辆维修保养制度; (6)员工管理与教育培训制度。 5、符合本市出租汽车总量发展计划,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营运车辆额度。
颁证与送达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条款 第八条
内容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2 依据名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条款 附件第112项
内容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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