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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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1、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和相应的资金,其中营运车辆应当符合《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管理规定》的要求。 2、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 (1)停车场地按照每辆车平均占地15平方米计算,不得少于所拥有营业车辆额度总数与每辆车平均占地面积之积的10%,但最小不得低于150平方米; (2)企业经营场所应当包括与车辆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驾驶员学习、休息、缴款场所等。 3、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质检、安全等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1)符合条件的质检、安全等管理人员不得少于在册驾驶员总数的3%,但不得少于3人; (2)至少须按照所拥有营运车辆数的1:1配备符合条件的驾驶员。 4、有与经营方案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1)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2)车辆进出场检查制度; (3)计价器、发票与营运数据管理制度; (4)安全生产与企业稳定工作制度; (5)车辆维修保养制度; (6)员工管理与教育培训制度。 5、符合本市出租汽车总量发展计划,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营运车辆额度。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1、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和相应的资金,其中营运车辆应当符合《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管理规定》的要求。 2、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 (1)停车场地按照每辆车平均占地15平方米计算,不得少于所拥有营业车辆额度总数与每辆车平均占地面积之积的10%,但最小不得低于150平方米; (2)企业经营场所应当包括与车辆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驾驶员学习、休息、缴款场所等。 3、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质检、安全等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1)符合条件的质检、安全等管理人员不得少于在册驾驶员总数的3%,但不得少于3人; (2)至少须按照所拥有营运车辆数的1:1配备符合条件的驾驶员。 4、有与经营方案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1)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2)车辆进出场检查制度; (3)计价器、发票与营运数据管理制度; (4)安全生产与企业稳定工作制度; (5)车辆维修保养制度; (6)员工管理与教育培训制度。 5、符合本市出租汽车总量发展计划,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营运车辆额度。
颁证与送达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条款
内容 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