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021)63232223(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上咨询: https://mzj.sh.gov.cn/MZ_zhuzhan143_0-2-7/index.html
窗口咨询: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街道世博村路300号5号楼综合办事大厅53-55号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上海市民政局网站(mzj.sh.gov.cn)“网上互动”中的“网上信访”栏
窗口投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街道世博村路139号1楼14室上海市民政局信访办(星期一、星期三、星期五,上午9:00至11:00,下午14:00至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信函投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街道世博村路300号6号楼512室上海市民政局信访办(邮编:200125)
1 | 依据名称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
条款 | ||||
内容 |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上述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
2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
条款 | ||||
内容 |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 |||
3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条款 | ||||
内容 | 第九十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