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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护照签发(5个情形)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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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如实填报,不得弄虚作假。

形式标准

1、换发或补发护照的,申请人须亲自办理。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除提交规定的相应材料外,陪同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2、十六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申请护照的,均应当采集或者核验指纹,因指纹缺失、损坏原因无法采集指纹除外;对十六周岁以下的,根据监护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
3、7周岁(含)以上申请人须当场采集个人签名。
4、申请换发出入境证件的,原持证须一并递交,由受理民警核验后,当场剪角发还。
5、如果申请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入境的,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申请材料目录

在沪全日制高等院校在读的外省市人员提交就读院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并加盖学校公章(非学校部门章或学院公章)。本市高等院校名单可在上海市教委网站查询,《在读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 就读的本市全日制高等院校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户籍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要求的必要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自助填表机打印的申请表已印有照片的无需再贴). 本市各出入境对外接待窗口提供表格,或者至“一网通办”总门户下载电子表格。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一年内已采集的可免)。 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一年内已采集的可免)。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护照,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持《上海市居住证》的外省市人员交验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 公安机关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本市户籍人员的非本市户籍配偶,须交验本市户籍人员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等);本市户籍人员的非本市户籍子女,须交验本市户籍人员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明等);本市户籍人员的非本市户籍父母,需交验本市户籍人员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另须提交其本市户籍人员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 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公安机关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申请换发护照的,原持证须一并递交,由受理民警核验后,当场剪角发还。 原持证须一并递交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市卫健委、市公证处、公安机关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如系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主管权限审批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原件。 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未持《上海市居住证》的符合条件的外省市人员如系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按规定提出办证申请。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现暂住在本市的华侨:提交本人护照及定居国外的证明(绿卡或定居签证)原件。 公安机关,定居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须交验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市卫健委、市公证处、公安机关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一年内已采集的可免)。 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一年内已采集的可免)。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须交验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市卫健委、市公证处、公安机关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自助填表机打印的申请表已印有照片的无需再贴). 本市各出入境对外接待窗口提供表格,或者至“一网通办”总门户下载电子表格。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市卫健委、市公证处、公安机关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如系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主管权限审批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原件。 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护照,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申请换发护照的,原持证须一并递交,由受理民警核验后,当场剪角发还。 原持证须一并递交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未持《上海市居住证》的符合条件的外省市人员如系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按规定提出办证申请。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在沪全日制高等院校在读的外省市人员提交就读院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并加盖学校公章(非学校部门章或学院公章)。本市高等院校名单可在上海市教委网站查询,《在读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 就读的本市全日制高等院校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一年内已采集的可免)。 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一年内已采集的可免)。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如系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主管权限审批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原件。 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申请换发护照的,原持证须一并递交,由受理民警核验后,当场剪角发还。 原持证须一并递交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自助填表机打印的申请表已印有照片的无需再贴). 本市各出入境对外接待窗口提供表格,或者至“一网通办”总门户下载电子表格。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市卫健委、市公证处、公安机关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须交验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市卫健委、市公证处、公安机关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未持《上海市居住证》的符合条件的外省市人员如系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按规定提出办证申请。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户籍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要求的必要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自助填表机打印的申请表已印有照片的无需再贴). 本市各出入境对外接待窗口提供表格,或者至“一网通办”总门户下载电子表格。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一年内已采集的可免)。 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一年内已采集的可免)。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须交验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市卫健委、市公证处、公安机关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市卫健委、市公证处、公安机关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申请换发护照的,原持证须一并递交,由受理民警核验后,当场剪角发还。 原持证须一并递交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本市户籍人员的非本市户籍配偶,须交验本市户籍人员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等);本市户籍人员的非本市户籍子女,须交验本市户籍人员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明等);本市户籍人员的非本市户籍父母,需交验本市户籍人员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另须提交其本市户籍人员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 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公安机关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自助填表机打印的申请表已印有照片的无需再贴). 本市各出入境对外接待窗口提供表格,或者至“一网通办”总门户下载电子表格。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未持《上海市居住证》的符合条件的外省市人员如系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按规定提出办证申请。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一年内已采集的可免)。 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一年内已采集的可免)。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须交验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市卫健委、市公证处、公安机关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申请换发护照的,原持证须一并递交,由受理民警核验后,当场剪角发还。 原持证须一并递交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市卫健委、市公证处、公安机关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持《上海市居住证》的外省市人员交验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 公安机关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自助填表机打印的申请表已印有照片的无需再贴). 本市各出入境对外接待窗口提供表格,或者至“一网通办”总门户下载电子表格。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如系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主管权限审批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原件。 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市卫健委、市公证处、公安机关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申请换发护照的,原持证须一并递交,由受理民警核验后,当场剪角发还。 原持证须一并递交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须交验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市卫健委、市公证处、公安机关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一年内已采集的可免)。 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一年内已采集的可免)。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一年内已采集的可免)。 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一年内已采集的可免)。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自助填表机打印的申请表已印有照片的无需再贴). 本市各出入境对外接待窗口提供表格,或者至“一网通办”总门户下载电子表格。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现暂住在本市的华侨:提交本人护照及定居国外的证明(绿卡或定居签证)原件。 公安机关,定居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市卫健委、市公证处、公安机关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申请换发护照的,原持证须一并递交,由受理民警核验后,当场剪角发还。 原持证须一并递交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未持《上海市居住证》的符合条件的外省市人员如系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按规定提出办证申请。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申请换发护照的,原持证须一并递交,由受理民警核验后,当场剪角发还。 原持证须一并递交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自助填表机打印的申请表已印有照片的无需再贴). 本市各出入境对外接待窗口提供表格,或者至“一网通办”总门户下载电子表格。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一年内已采集的可免)。 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一年内已采集的可免)。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5 审查人员 一、中国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业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可以申请办理普通护照。 1、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及驻地在本市的现役军人; 2、定居国外且在国内无户籍、现暂住在本市的中国公民(即华侨);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换发护照: (1)普通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普通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变更的; (4)申请人已在户政部门变更人口照片的; (5)原护照在有效期内损毁、遗失、被盗的; (6)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
决定 5 部门负责人 一、中国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业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可以申请办理普通护照。 1、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及驻地在本市的现役军人; 2、定居国外且在国内无户籍、现暂住在本市的中国公民(即华侨);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换发护照: (1)普通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普通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变更的; (4)申请人已在户政部门变更人口照片的; (5)原护照在有效期内损毁、遗失、被盗的; (6)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
颁证与送达

审批收费CHARGES

是否收费:是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环节 收费标准 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依据 设定收费的项目依据 规定收费项目的依据 备注
护照 120元/本 查看详情
1 依据名称 护照收费项目依据
条款
内容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0)29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9)914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告[(202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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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据名称 护照收费项目依据
条款
内容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0)29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9)914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告[(2021)22号]。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证照 其他 点击下载 1.窗口自取,2.物流寄送。 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条款
内容 第七条 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条款
内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一)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二)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三)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四)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五)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的其他情形。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在国外,由本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2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条款
内容 第四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由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第五条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