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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护照签发(5个情形)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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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如实填报,不得弄虚作假。

形式标准

持照人需加注曾用名、英文姓名、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

未持《上海市居住证》的符合条件的外省市人员如系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按规定提出办证申请。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一年内已采集的可免)。 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一年内已采集的可免)。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本市户籍人员的非本市户籍配偶,须交验本市户籍人员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等);本市户籍人员的非本市户籍子女,须交验本市户籍人员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明等);本市户籍人员的非本市户籍父母,需交验本市户籍人员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另须提交其本市户籍人员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 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公安机关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现暂住在本市的华侨提交本人护照及定居国外的证明(绿卡或定居签证)原件。 公安机关,定居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如系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主管权限审批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原件。 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曾用名加注,须提交户口簿曾用名备注页。 公安机关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自助填表机打印的申请表已印有照片的无需再贴) 本市各出入境对外接待窗口提供表格,或者至“一网通办”总门户下载电子表格。 原件 1 纸质 必要
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护照,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户籍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要求的必要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须交验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市卫健委、市公证处、公安机关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持《上海市居住证》的外省市人员交验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 公安机关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加注,须提交经公证的证明。 市公证处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英文姓名加注,须提交外国法定机构签发的有英文姓名的出生证明(该出生证明须经我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驻外机构认证),或者外国法定机构签发的有英文姓名的定居证明(该证明须经我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驻外机构认证),或者我驻外使领馆、外交代表机构签发的有英文姓名的护照。 驻外中国使领馆、外交代表机构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市卫健委、市公证处、公安机关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在沪全日制高等院校在读的外省市人员提交就读院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并加盖学校公章(非学校部门章或学院公章)。本市高等院校名单可在上海市教委网站查询,《在读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 就读的本市全日制高等院校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须交验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市卫健委、市公证处、公安机关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自助填表机打印的申请表已印有照片的无需再贴) 本市各出入境对外接待窗口提供表格,或者至“一网通办”总门户下载电子表格。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如系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主管权限审批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原件。 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曾用名加注,须提交户口簿曾用名备注页。 公安机关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护照,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市卫健委、市公证处、公安机关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英文姓名加注,须提交外国法定机构签发的有英文姓名的出生证明(该出生证明须经我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驻外机构认证),或者外国法定机构签发的有英文姓名的定居证明(该证明须经我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驻外机构认证),或者我驻外使领馆、外交代表机构签发的有英文姓名的护照。 驻外中国使领馆、外交代表机构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加注,须提交经公证的证明。 市公证处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一年内已采集的可免)。 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一年内已采集的可免)。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如系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主管权限审批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原件。 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未持《上海市居住证》的符合条件的外省市人员如系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按规定提出办证申请。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一年内已采集的可免)。 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一年内已采集的可免)。 原件 0 电子 必要
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加注,须提交经公证的证明。 市公证处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在沪全日制高等院校在读的外省市人员提交就读院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并加盖学校公章(非学校部门章或学院公章)。本市高等院校名单可在上海市教委网站查询,《在读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 就读的本市全日制高等院校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英文姓名加注,须提交外国法定机构签发的有英文姓名的出生证明(该出生证明须经我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驻外机构认证),或者外国法定机构签发的有英文姓名的定居证明(该证明须经我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驻外机构认证),或者我驻外使领馆、外交代表机构签发的有英文姓名的护照。 驻外中国使领馆、外交代表机构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自助填表机打印的申请表已印有照片的无需再贴) 本市各出入境对外接待窗口提供表格,或者至“一网通办”总门户下载电子表格。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市卫健委、市公证处、公安机关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曾用名加注,须提交户口簿曾用名备注页。 公安机关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须交验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市卫健委、市公证处、公安机关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市卫健委、市公证处、公安机关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须交验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市卫健委、市公证处、公安机关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自助填表机打印的申请表已印有照片的无需再贴) 本市各出入境对外接待窗口提供表格,或者至“一网通办”总门户下载电子表格。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一年内已采集的可免)。 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一年内已采集的可免)。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如系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主管权限审批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原件。 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英文姓名加注,须提交外国法定机构签发的有英文姓名的出生证明(该出生证明须经我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驻外机构认证),或者外国法定机构签发的有英文姓名的定居证明(该证明须经我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驻外机构认证),或者我驻外使领馆、外交代表机构签发的有英文姓名的护照。 驻外中国使领馆、外交代表机构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曾用名加注,须提交户口簿曾用名备注页。 公安机关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持《上海市居住证》的外省市人员交验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 公安机关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加注,须提交经公证的证明。 市公证处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须交验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市卫健委、市公证处、公安机关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一年内已采集的可免)。 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一年内已采集的可免)。 原件 0 电子 必要
英文姓名加注,须提交外国法定机构签发的有英文姓名的出生证明(该出生证明须经我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驻外机构认证),或者外国法定机构签发的有英文姓名的定居证明(该证明须经我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驻外机构认证),或者我驻外使领馆、外交代表机构签发的有英文姓名的护照。 驻外中国使领馆、外交代表机构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曾用名加注,须提交户口簿曾用名备注页。 公安机关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自助填表机打印的申请表已印有照片的无需再贴) 本市各出入境对外接待窗口提供表格,或者至“一网通办”总门户下载电子表格。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加注,须提交经公证的证明。 市公证处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户籍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要求的必要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未持《上海市居住证》的符合条件的外省市人员如系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按规定提出办证申请。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市卫健委、市公证处、公安机关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须交验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市卫健委、市公证处、公安机关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一年内已采集的可免)。 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一年内已采集的可免)。 原件 0 电子 必要
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加注,须提交经公证的证明。 市公证处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市卫健委、市公证处、公安机关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自助填表机打印的申请表已印有照片的无需再贴) 本市各出入境对外接待窗口提供表格,或者至“一网通办”总门户下载电子表格。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曾用名加注,须提交户口簿曾用名备注页。 公安机关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未持《上海市居住证》的符合条件的外省市人员如系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按规定提出办证申请。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英文姓名加注,须提交外国法定机构签发的有英文姓名的出生证明(该出生证明须经我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驻外机构认证),或者外国法定机构签发的有英文姓名的定居证明(该证明须经我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驻外机构认证),或者我驻外使领馆、外交代表机构签发的有英文姓名的护照。 驻外中国使领馆、外交代表机构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如系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主管权限审批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原件。 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本市户籍人员的非本市户籍配偶,须交验本市户籍人员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等);本市户籍人员的非本市户籍子女,须交验本市户籍人员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明等);本市户籍人员的非本市户籍父母,需交验本市户籍人员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另须提交其本市户籍人员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 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公安机关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自助填表机打印的申请表已印有照片的无需再贴) 本市各出入境对外接待窗口提供表格,或者至“一网通办”总门户下载电子表格。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一年内已采集的可免)。 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一年内已采集的可免)。 原件 0 电子 必要
英文姓名加注,须提交外国法定机构签发的有英文姓名的出生证明(该出生证明须经我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驻外机构认证),或者外国法定机构签发的有英文姓名的定居证明(该证明须经我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驻外机构认证),或者我驻外使领馆、外交代表机构签发的有英文姓名的护照。 驻外中国使领馆、外交代表机构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现暂住在本市的华侨提交本人护照及定居国外的证明(绿卡或定居签证)原件。 公安机关,定居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市卫健委、市公证处、公安机关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加注,须提交经公证的证明。 市公证处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曾用名加注,须提交户口簿曾用名备注页。 公安机关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加注,须提交经公证的证明。 市公证处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未持《上海市居住证》的符合条件的外省市人员如系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按规定提出办证申请。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曾用名加注,须提交户口簿曾用名备注页。 公安机关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自助填表机打印的申请表已印有照片的无需再贴) 本市各出入境对外接待窗口提供表格,或者至“一网通办”总门户下载电子表格。 原件 1 纸质 必要
英文姓名加注,须提交外国法定机构签发的有英文姓名的出生证明(该出生证明须经我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驻外机构认证),或者外国法定机构签发的有英文姓名的定居证明(该证明须经我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驻外机构认证),或者我驻外使领馆、外交代表机构签发的有英文姓名的护照。 驻外中国使领馆、外交代表机构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一年内已采集的可免)。 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一年内已采集的可免)。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条款
内容 第四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由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第五条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2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条款
内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一)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二)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三)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四)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五)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