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许可

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许可(新设)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显示更多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按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上海农业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后提供 原件 4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品种特性介绍、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自备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营业执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申请人提供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颁证与送达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证照 3年 点击下载 直接送达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
条款 第十九条
内容 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满2个月前,持原证按原申请程序重新办理许可证。在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条款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内容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2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条款 第三十一条
内容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3 依据名称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
条款 第十三条第一款
内容 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致敬劳动者」专属活动已上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