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秀文路600号闵行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导办服务台
信函投诉: 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七莘路412号1233室;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邮编:201199)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按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复印件应清晰。
变更申请 | 原件 | 4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工商营业执照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申请人提供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变更情形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
条款 |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 |||
内容 |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 |||
2 | 依据名称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 | ||
条款 | 第十三条第一款 | |||
内容 | 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
3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
条款 | 第三十一条 | |||
内容 |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