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许可

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许可变更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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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证照 3年 点击下载 直接送达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
条款 第十九条
内容 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满2个月前,持原证按原申请程序重新办理许可证。在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条款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内容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2 依据名称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
条款 第十三条第一款
内容 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3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条款 第三十一条
内容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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