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澳、台、华侨和外国人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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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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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材料真实有效,本人填写,内容填写完整。

形式标准

本行政确认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须内容完整,材料齐全,形式有效。 1.申请人应当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要求至浦东新区婚姻登记中心接待大厅领取结婚登记声明书,并当面填写。 2.按办事指南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声明书填写的信息要和身份证件的信息完全一致。 3.“有效”证件是指:有效期内,内容真实,有权机构签发等。

申请材料目录

本市居民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可用有效期内的临时居民身份证代替) 公安派出所核发 原件 1 纸质 必要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本人有效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身份证 身份证由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核发;通行证、居住证由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出国人员、华侨 本人的有效护照 有权限的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外国人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 外国或中国有关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经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经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出国人员、华侨 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华侨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际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由出国人员、华侨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华侨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际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外国人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际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由外国人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或者由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际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原件 3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外文证明材料的中文翻译件 翻译公司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合影证件照 原件 3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本人的结婚登记声明书 到婚姻登记机关统一填写 原件 1 纸质 必要

申请文书名称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1、结(复)婚登记准予批准的条件(复婚办理程序和要求同结婚) 1)双方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2)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双方当事人必须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当事人一方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 5)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2、结(复)婚登记不予批准的条件 办理结(复)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即男未满22周岁,女未满20周岁);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1、结(复)婚登记准予批准的条件(复婚办理程序和要求同结婚) 1)双方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2)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双方当事人必须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当事人一方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 5)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2、结(复)婚登记不予批准的条件 办理结(复)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即男未满22周岁,女未满20周岁);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1.《婚姻登记条例》(2025年4月6日国务院令第804号公布,自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结婚登记。
2.《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开展涉外国人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婚姻登记下放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民婚发〔2023〕5号)规定:浦东新区自2023年10月1日起,黄浦、徐汇、长宁、静安、闵行自2024年6月1日起,虹口、普陀、杨浦自2025年1月1日起,宝山、嘉定、金山、松江、青浦、奉贤、崇明自2025年5月1日起,受理涉外国人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婚姻登记事项。将市民政局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涉外国人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扩大到试点区的婚姻登记机关。调整后,涉外婚姻登记当事人凭有效证件证明材料,可以选择到市级婚姻登记机关或者试点区的区级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补领涉外国人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婚姻登记证可在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也可在市级婚姻登记机关或者试点区的区级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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