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澳、台、华侨和外国人婚姻登记
到现场次数
2 次
法定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咨询: (021)53550041
网上咨询: 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bsfw/item/89085b92-1d64-4c6a-b767-7ae9d84df9c5
窗口咨询: 静安区婚姻(收养)登记中心二楼离婚登记大厅,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50号2楼离婚登记1-4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信函投诉: 接收部门名称:静安区民政局 接收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大统路480号1317室 邮政编码:200070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申请材料均为原件
形式标准
本行政确认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须内容完整,材料齐全,形式有效。 1.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至上海市婚姻和收养登记中心接待大厅领取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声明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并当面填写。声明书样本可在上海市民政局网站(http://mzj.sh.gov.cn/)涉港、澳、台、华侨和外国人婚姻登记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目录”栏下载,供当事人参考。 2.按办事指南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书、声明书填写的信息要和身份证件的信息完全一致。 3.“有效”证件是指:有效期内,内容真实,有权机构签发等。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1. 离婚登记申请书;2. 离婚登记声明书;3. 离婚协议书;4. 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50号二楼离婚登记大厅1-4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08:30至11:00,下午13:00至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错误示例
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婚姻登记条例》(2025年4月6日国务院令第804号公布,自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离婚登记。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开展涉外国人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婚姻登记下放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民婚发〔2023〕5号)规定:浦东新区自2023年10月1日起,黄浦、徐汇、长宁、静安、闵行自2024年6月1日起,虹口、普陀、杨浦自2025年1月1日起,宝山、嘉定、金山、松江、青浦、奉贤、崇明自2025年5月1日起,受理涉外国人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婚姻登记事项。将市民政局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涉外国人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扩大到试点区的婚姻登记机关。调整后,涉外婚姻登记当事人凭有效证件证明材料,可以选择到市级婚姻登记机关或者试点区的区级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补领涉外国人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婚姻登记证可在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也可在市级婚姻登记机关或者试点区的区级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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