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澳、台、华侨和外国人婚姻登记

补证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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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必须提供证件和证明材料原件

形式标准

本行政确认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须内容完整,材料齐全,形式有效。 1.申请人应当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要求至浦东新区婚姻登记中心接待大厅领取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并当面填写。 2.按办事指南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声明书填写的信息要和身份证件的信息完全一致。 3.“有效”证件是指:有效期内,内容真实,有权机构签发等。

申请材料目录

本市居民 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可用有效期内的临时居民身份证代替)以及本人有效常住户口簿 (可用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代替) 公安派出所核发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 本人有效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 身份证由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核发;通行证由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出国人员、华侨 本人的有效护照 有权限的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外国人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外国有关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婚姻登记证(结婚证、离婚证,办理补领时可作为辅助性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婚姻登记档案 请到相关档案保管部门开具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照片 合影证件照(结婚) 单人证件照(离婚) 原件 3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到婚姻登记机关统一填写 原件 1 纸质 必要

申请文书名称

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补证准予批准的条件 1)婚姻登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由当事人自己声明); 2)原婚姻档案在上海市民政局或上海市民政局对当事人现婚姻具有管辖权; 3)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后,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4)当事人亲自或委托他人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大陆居民提交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提交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有效身份证;华侨、外国人提供本人有效护照)。 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补证准予批准的条件 1)婚姻登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由当事人自己声明); 2)原婚姻档案在上海市民政局或上海市民政局对当事人现婚姻具有管辖权; 3)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后,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4)当事人亲自或委托他人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大陆居民提交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提交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有效身份证;华侨、外国人提供本人有效护照)。 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1.《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2.《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开展涉外国人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婚姻登记下放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民婚发〔2023〕5号)规定:浦东新区自2023年10月1日起,黄浦、徐汇、长宁、静安、闵行自2024年6月1日起,虹口、普陀、杨浦自2025年1月1日起,宝山、嘉定、金山、松江、青浦、奉贤、崇明自2025年5月1日起,受理涉外国人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婚姻登记事项。将市民政局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涉外国人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扩大到试点区的婚姻登记机关。调整后,涉外婚姻登记当事人凭有效证件证明材料,可以选择到市级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属于试点区的区级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补领涉外国人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婚姻登记证可在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也可在市级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属于试点区的区级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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