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两证合一)(设区的市级权限)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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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具体要求见申报材料

形式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采用“在线申请、一网通办”方式审批,申请人通过上海市人民政府“一网通办”进行网上申请并按要求上传电子材料。排污单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上海市人民政府“一网通办”网上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排污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材料目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电子证照库数据共享 原件或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环评文件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公众参与情况说明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非必要
排污信息清单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非必要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原件 2 纸质和电子 非必要
环评审批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非必要
总量来源说明 由项目所在街镇、产业园区等出具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非必要
承诺书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公众参与情况说明全本(可公开版本);删除内容说明报告;主动公开证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非必要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4、合法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申请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审查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3、依法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信息公开。
4、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5、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6、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7、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8、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原因。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计入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9、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10、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3 审查人员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可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真实,内容不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明确、合理;(6)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其他条件。
决定 2 部门负责人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可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真实,内容不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明确、合理;(6)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其他条件。
颁证与送达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文件 批文 5年 点击下载 直接送达 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条款 第二十四条
内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 依据名称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条款 第十四条
内容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3 依据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条款 第十二条
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条款 第二十四条
内容 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条款 第十九条
内容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条款 第十七条
内容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4 依据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条款 第六条
内容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5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条款 第十九条
内容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6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条款 第三条
内容 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7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条款 第十八条
内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8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条款 第十八条
内容 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

常见问题 FAQ

常见问题

什么情况需要编制排污信息清单?如何提交?

排污信息清单是为了衔接持证企业的环评与排污许可证管理而编制的附表。试点区域内持有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申请试点两证合一的,应当在编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时同步编制排污信息清单,作为环评文件的附件一并提交审批,并在排污许可证重新申请时作为附件上传。

环评和排污许可“两证合一”审批完成后,后续发生变化或验收怎么处理?

排污单位在获得环评和排污许可“两证合一”审批后,发生变动时应按照《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衔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沪环评〔2022〕44号)分阶段进行处理,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变更(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可通过排污许可证变更单的形式简化变更形式,减少变更次数。未发生变动且与排污许可证一致的建设内容可直接投入调试或运行。 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且满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自行监测数据,以及执行报告中报告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实际排放量等内容均可作为编制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报告的依据。

环评和排污许可“两证合一”相关材料的编制单位是否有资质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环评和排污许可“两证合一”的编制单位无资质要求。

通过什么方式申请环评和排污许可“两证合一”审批?

自愿申请参加两证合一试点的排污单位可登陆上海市政府网站,在“一网通办”栏目中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页面上在线填写相关申请材料,同时通过一网通办、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或排污信息清单,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

环评和排污许可“两证合一”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的审批分工是怎样的?

环评按照《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版)》执行市区两级分工。 排污许可证核发按照《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市区两级分工。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申请材料不清晰
正确示例:应提交清晰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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