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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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详见申报材料。

形式标准

本审批采用“在线申请、一网通办”方式审批,申请人通过上海市人民政府“一网通办”进行网上申请并按要求上传电子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后正式受理。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流程开展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环评文件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总量来源说明 由项目所在街镇、产业园区等出具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非必要
公众参与情况说明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非必要
环评文件(可公开版本)、主要环境影响和对策措施;删除内容说明报告;主动公开证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原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公众参与情况说明全本(可公开版本);删除内容说明报告;主动公开证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非必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市场监管局电子证照库数据共享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 原件 0 电子 必要
环评审批申请表 一网通办在线填写并提交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非必要
环评文件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环评文件(可公开版本)、主要环境影响和对策措施;删除内容说明报告;主动公开证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 原件 0 电子 必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原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市场监管局电子证照库数据共享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环评文件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 原件 0 电子 必要
环评文件(可公开版本)、主要环境影响和对策措施;删除内容说明报告;主动公开证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市场监管局电子证照库数据共享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3 审查人员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可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真实,内容不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明确、合理;(6)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其他条件。
决定 2 部门负责人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可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真实,内容不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明确、合理;(6)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其他条件。
颁证与送达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文件 批文 5年 点击下载 电子证照反馈 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条款 第二十四条
内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 依据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条款 第十二条
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条款 第十九条
内容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条款 第十八条
内容 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
3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条款 第十七条
内容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4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条款 第二十四条
内容 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5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条款 第十八条
内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6 依据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条款 第六条
内容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7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条款 第三条
内容 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8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条款 第十九条
内容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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