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021-51528500(线下申请)、021-63236695(线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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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通讯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1号楼。邮政编码:200125
电子邮件投诉: E-mail:jtj02@shanghai.gov.cn
1.备案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 A4 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 寸提供; 3.备案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港口经营业务备案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原《港口经营业务备案表》或者《港口经营业务备案回执》 | 交通管理部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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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当场办结 | 审查人员 | 终止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港口理货业务,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备案情况档案。 |
决定 | 当场办结 | 部门负责人 | 终止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港口理货业务,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备案情况档案。 |
某企业无固定港口设施,使用车辆、船舶从事本指南规定的备案项目申请,应当向哪里申请备案?
答:本指南规定的备案项目,对于有固定港口经营设施的,申请人向负责固定港口经营设施所在地备案业务的交通港航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1.常见错误: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未加盖公章。
正确做法: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加盖公章。
2.常见错误:申请材料不全。
正确做法:按照要求补全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