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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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

形式标准

网上提交电子报件的,资料形式符合网上服务系统上传或调取的要求即可。窗口提交书面报件的,应符合以下形式标准:(1)申报资料按受理标准附件中载明的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2)申报资料每项文件之间应有带标签的隔页纸分隔,并标明项目编号;(3)由企业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4)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清晰;(5)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和授权翻译机构的资质证明;(6)应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报件一致,企业不得自行更改和补充。

申请材料目录

企业申请注销的报告(应为具有企业正式文号的文件);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 电子报件应为与纸质报件一致的清晰PDF扫描件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企业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站点营业执照;负责人任命书和身份证件;经办人委托书和身份证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与注销站点相匹配的燃气管理部门同意歇业的文件 上海市燃气管理部门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5 审查人员 1.准予批准的条件: 包括新办和重新办理。新办指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需要设立燃气供气站点的,应当取得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重新办理指已经取得的燃气供气站点许可中供应燃气种类、供气方式或者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办理。 新办、重新办理燃气供气站点(燃气车辆加气站、燃气储存充装站)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市燃气管理处提出,除应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本市燃气专业系统规划或者站点布局规定;2、有符合标准的固定站点设施;3、有符合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4、有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5、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服务人员。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能证明符合上述情况的。
决定 5 部门负责人 1.准予批准的条件: 包括新办和重新办理。新办指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需要设立燃气供气站点的,应当取得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重新办理指已经取得的燃气供气站点许可中供应燃气种类、供气方式或者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办理。 新办、重新办理燃气供气站点(燃气车辆加气站、燃气储存充装站)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市燃气管理处提出,除应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本市燃气专业系统规划或者站点布局规定;2、有符合标准的固定站点设施;3、有符合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4、有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5、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服务人员。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能证明符合上述情况的。
颁证与送达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 证照 3年 点击下载 电子证照直接送达 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条款 第十九条
内容 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需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条款 第十九条
内容 设立燃气供气站点除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取得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申请燃气供气站点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市燃气专业系统规划或者站点布局规定;(二)有符合标准的固定站点设施;(三)有符合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四)有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五)有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服务人员。燃气车辆加气站、燃气储存充装站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符合标准的燃气储存、充装等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