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燃气许可受理窗口电话:(021)54614788——6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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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据名称 |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 ||
条款 | 第十九条 | |||
内容 | 设立燃气供气站点除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取得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申请燃气供气站点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市燃气专业系统规划或者站点布局规定;(二)有符合标准的固定站点设施;(三)有符合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四)有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五)有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服务人员。燃气车辆加气站、燃气储存充装站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符合标准的燃气储存、充装等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