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海洋石油天然气除外)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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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申请人通过法人一证通登陆“一网通办”平台提交电子报件。纸质文本需使用A4幅面、纵向左侧装订成册。所有复印件均应加盖公章或提供彩色扫描件。

形式标准

该项资质认可所提交的申请、证明材料等需电子和纸质文本。 电子文本: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提出资质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的电子报件。 纸质文本:资质审批通过后,将纸质文本向上海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事窗口递交。

申请材料目录

资质申请书及附表(含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原件或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的查询证明或单位声明 原件或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法人证明 市场监管局 原件或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固定资产法定证明材料或固定资产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声明 原件或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工作场所建筑面积证明资料 原件或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检测检验设施、设备原值证明或设施设备原值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声明 原件或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专业技术人员劳动关系单位声明 原件或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相关负责人证明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能证明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已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含附表) 原件或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管理体系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 5.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6.对依法需要听证、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 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我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 9.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10 审查人员 (1)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一千万元; (2)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有与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环境,检测检验设施、设备原值不少于八百万元; (3)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其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至少增加五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4)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能,以及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两年以上;(5)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6)主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 (7)符合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通用要求等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文件化管理体系; (8)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 (9)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决定 10 部门负责人 (1)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一千万元; (2)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有与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环境,检测检验设施、设备原值不少于八百万元; (3)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其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至少增加五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4)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能,以及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两年以上;(5)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6)主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 (7)符合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通用要求等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文件化管理体系; (8)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 (9)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颁证与送达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 证照 5年 点击下载 电子证照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1号)
条款
内容 第十三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条款
内容 第七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 依据名称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1号)
条款
内容 第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3 依据名称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条款
内容 附件2第5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认可;审批部门:应急管理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下放后审批部门: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常见问题 FAQ

常见问题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安全生产法》,对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认可。在国家出台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目录之前,许可范围暂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煤安监技装字〔2001〕109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8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2〕99号)公布的目录为依据。

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的查询途径?

可以依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的查询结果。

常见错误示例

1.常见错误: 为开展危险场所安全防爆服务,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
正确做法:根据《安全生产法》,对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认可。即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金属和非金属矿矿用产品的检测检验,需要取得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
2. 常见错误: 申请煤矿矿用产品、金属和非金属矿矿用产品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该机构提交申请时共有25个专业技术人员。
正确做法: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其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至少增加5名专业技术人员。故申请两个检测检验范围,应至少具备三十名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