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021)23306199、(021)23306188
网上咨询: 网址:http://yjglj.sh.gov.cn/,申请路径:网上办事/网上咨询
窗口咨询: 瑞金二路108号民防大厦1楼,上海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事大厅1号窗口
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上海市应急管理局,通讯地址:瑞金二路108号民防大厦1楼1号行政审批办事窗口,邮政编码:200020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网址:http://yjglj.sh.gov.cn/,申请路径:政务互动/局长信箱
窗口投诉: 复兴中路593号接访室
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应急管理局机关纪委,通讯地址:复兴中路593号,邮政编码:200020
申请人通过法人一证通登陆“一网通办”平台提交电子报件。纸质文本需使用A4幅面、纵向左侧装订成册。所有复印件均应加盖公章或提供彩色扫描件。
资质申请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已取得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证书正、副本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1 | 依据名称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1号) | ||
条款 | ||||
内容 | 第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 |||
2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 ||
条款 | ||||
内容 | 附件2第5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认可;审批部门:应急管理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下放后审批部门: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 |||
3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条款 | ||||
内容 | 第七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