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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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1 审查人员 (1)符合政策法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等法律政策规定。(2)符合规划布局。应当符合国家和学校所在省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布局结构调整需求,并须纳入地所在省份高等学校设置规划。(3)符合设置标准。达到《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和《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规定的专科设置标准。(4)符合命名规则。依据学校学校层次、类型、学科专业类别、所在地及办学体制,使用名实相符的学校名称。
决定 2 部门负责人 (1)符合政策法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等法律政策规定。(2)符合规划布局。应当符合国家和学校所在省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布局结构调整需求,并须纳入地所在省份高等学校设置规划。(3)符合设置标准。达到《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和《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规定的专科设置标准。(4)符合命名规则。依据学校学校层次、类型、学科专业类别、所在地及办学体制,使用名实相符的学校名称。
颁证与送达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条款 第二十九条
内容 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