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的材料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采用双面打印、复印。 2.全部申请材料按“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顺序收集齐全,并附文件目录,采用平装方式装订整理成册,封面上注明申请单位名称、申请事项和制作时间。
申办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
可行性论证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
学校章程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
条款 | 第二十九条 | |||
内容 | 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