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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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1 审查人员 (1)符合政策法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等法律政策规定。(2)符合规划布局。应当符合国家和学校所在省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布局结构调整需求,并须纳入地所在省份高等学校设置规划。(3)符合设置标准。达到《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和《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规定的专科设置标准。(4)符合命名规则。依据学校学校层次、类型、学科专业类别、所在地及办学体制,使用名实相符的学校名称。
决定 2 部门负责人 (1)符合政策法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等法律政策规定。(2)符合规划布局。应当符合国家和学校所在省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布局结构调整需求,并须纳入地所在省份高等学校设置规划。(3)符合设置标准。达到《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和《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规定的专科设置标准。(4)符合命名规则。依据学校学校层次、类型、学科专业类别、所在地及办学体制,使用名实相符的学校名称。
颁证与送达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条款
内容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十七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条款 第二十九条
内容 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