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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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根据政策要求据实填写; 2.使用中文填写。

形式标准

1.提交的材料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采用双面打印、复印。 2.全部申请材料按“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顺序收集齐全,并附文件目录,采用平装方式装订整理成册,封面上注明申请单位名称、申请事项和制作时间。

申请材料目录

变更后学校的章程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学校变更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名称核准通知书 市民政局或市市场监管局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意见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变更后校舍权属证明文件 规划资源部门或房屋管理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居民身份证 上海市公安局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上海市居住证 上海市公安局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居民户口簿 上海市公安局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上海市公安局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上海市民政局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上海市民政局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上海市民政局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营业执照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不动产权证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食品经营许可证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上海市公安局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15 审查人员 (1)符合政策法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等法律政策规定。(2)符合规划布局。应当符合国家和学校所在省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布局结构调整需求,并须纳入地所在省份高等学校设置规划。(3)符合设置标准。达到《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和《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规定的专科设置标准。(4)符合命名规则。依据学校学校层次、类型、学科专业类别、所在地及办学体制,使用名实相符的学校名称。
决定 15 部门负责人 (1)符合政策法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等法律政策规定。(2)符合规划布局。应当符合国家和学校所在省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布局结构调整需求,并须纳入地所在省份高等学校设置规划。(3)符合设置标准。达到《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和《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规定的专科设置标准。(4)符合命名规则。依据学校学校层次、类型、学科专业类别、所在地及办学体制,使用名实相符的学校名称。
颁证与送达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条款
内容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十七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条款 第二十九条
内容 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