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省级权限)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5(工作日)
电话咨询: (021)54264368
窗口咨询: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一楼105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一楼105号窗口
填报须知
申请书首页应签字盖章。
形式标准
本审批采用网上办理或网上预审、当场受理的方式。申请单位可以先在网上填报申请材料,经网上预审符合要求后,申请单位可以将纸质申请材料通过邮寄方式向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或扫描上传网上递交,或到行政服务中心现场提出申请,行政服务中心当场受理;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3.网上提交的材料必须与邮寄、当场提交的材料内容相同。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2.对型式评价报告有异议时,应在接到型式评价报告15日内向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或受理申请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否则视为接受报告的结论。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依法接受、配合考核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特别程序
检验、检测、检疫
是否收费:否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否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否
常见问题
计量器具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型式批准免于型式试验?
提出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的新产品比原已获证产品测量范围窄、准确度低或功能简单,且产品结构、原理均和原已获证产品一致的计量器具。
什么情况可采用“长三角”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结果互认方式?
在长三角区域内投资设立的控股子公司,需要制造与母公司已获证产品相同的计量器具,可申请认可母公司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结果,子公司所在地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认可后可直接颁发型式批准证书。
申请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告知承诺审批要提交什么材料?
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审批的,应当提交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及以下材料:(一)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二)样机照片(可选择在约定期限内提交);(三)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可选择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四)使用说明书(应随同告知承诺书一并提交);(五)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应随同告知承诺书一并提交);(六)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至少应包含报告结论及报告签字盖章页,试验项目应该覆盖该产品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项目要求),或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试验项目应该覆盖该产品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项目要求)(应随同告知承诺书一并提交)。
哪些计量器具制造单位可申请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告知承诺审批?
可申请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告知承诺审批的计量器具制造单位应具备3个条件,一是计量器具制造单位的注册地和实际生产地应均在上海市,二是计量器具制造单位近2年内没有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三是申请告知承诺审批的计量器具属于以下5种产品之一:(一)市场主体提出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前已经获得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检验报告项目覆盖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项目要求)的计量器具;(二)市场主体提出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的新产品比原已获证产品测量范围窄、准确度低或功能简单,且产品结构、原理均和原已获证产品一致的计量器具;(三)市场主体提出申请的新产品与其母公司已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产品相同且制造工艺也相同的计量器具;(四)市场主体提出申请的新产品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计量器具;(五)市场主体近5年原已获证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未发现不合格,新提出申请的其它同类型计量器具。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申请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时,产品名称不规范。 正确做法:申请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产品名称应尽可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中的产品名称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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