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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 公布数量限制的其它方式 | 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 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 实施行政许可的其它方式 |
---|---|---|---|---|
规划 | 根据受理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1 | 依据名称 | 《出版管理条例》 | ||
条款 | 第十一条 | |||
内容 | 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 |||
2 | 依据名称 |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 ||
条款 | 第九条 | |||
内容 |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二)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四)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六)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 |
1 | 依据名称 | 《出版管理条例》 | ||
条款 | 第十二条 | |||
内容 | 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2 | 依据名称 | 《出版管理条例》 | ||
条款 | 第十七条 | |||
内容 |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