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出版单位设立、变更(不含资本结构变更)、合并、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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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中级以上) 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 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国有资产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机关法人不提供;多家主办单位的,需提供全部主办单位的国有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原件 2 纸质 必要
《期刊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同时创办期刊可不提供此项) 新闻出版管理部门 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主要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 原件 2 纸质 必要
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主管单位 原件 2 纸质 必要
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申请表 原件 2 纸质 必要
主办单位、主管单位法人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多家主办单位的,需提供全部主办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机构编制部门、社团管理部门 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拟设立出版单位若为企业法人的:出版单位章程复印件(已设立企业加盖工商查询章,其他加盖主办单位公章) 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编辑出版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至少3人,其中2人中级以上) 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 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文件(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 不动产权证:不动产登记部门;租赁合同为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拟设立出版单位若为事业法人的:事业法人单位批准文件复印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机构编制部门 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30 审查人员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二)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三)有符合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四)有确定的出版业务范围;(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六)有适应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决定 30 部门负责人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二)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三)有符合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四)有确定的出版业务范围;(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六)有适应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颁证与送达

数量限制 QUANTITATIVE RESTRICTION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是

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公布数量限制的其它方式 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
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
实施行政许可的其它方式
规划 根据受理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条款 第九条
内容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二)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四)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六)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
2 依据名称 《出版管理条例》
条款 第十一条
内容 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出版管理条例》
条款 第十二条
内容 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 依据名称 《出版管理条例》
条款 第十七条
内容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