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出版单位设立、变更(不含资本结构变更)、合并、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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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0.5 审查人员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二)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三)有符合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四)有确定的出版业务范围;(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六)有适应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决定 0.5 部门负责人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二)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三)有符合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四)有确定的出版业务范围;(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六)有适应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颁证与送达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出版管理条例》
条款 第十七条
内容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 依据名称 《出版管理条例》
条款 第十二条
内容 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