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涉及集中空调的项目、供水单位、医疗机构、其他)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12345、(021)56844259
窗口咨询: 上海市宝山区吴淞街道淞滨路1号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1-7号窗口
信函咨询: 上海市宝山区吴淞街道淞滨路1号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1-7号窗口,邮编:200940。
投诉电话: 021-12345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1.填写时,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并用A4纸打印。 2.单位名称、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勿用简称。
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表格)为A4规格纸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请表用钢笔(水笔)填写或打印。 2.申请材料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申请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一致,无前后矛盾。 3.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4.申请材料中所有外文译为规范的中文,并有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材料之后。 5.申请材料每样一份,每页加盖单位公章或盖骑缝章。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申请登记表》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宝山区吴淞街道淞滨路1号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1-7号窗口
办理时间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全市新建、改建、扩建的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后,总体设计征询如何办理?
根据新规,取消总体设计文件征询,设计文件审查环节仅保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所交材料未盖公章。正确做法:每一份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计划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事先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卫生防疫工作。工程竣工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部门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04项保留供水单位许可; 5.《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预防性卫生审核):集中式供水项目和涉及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核; 6.《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7.《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8.《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建筑设计):医疗机构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建筑规范、医疗机构设计标准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和标准;设计方案经原设置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9.《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职责)第一款第二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开展建设项目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性卫生审核; 10.《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消费品展销会的核准登记”等66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第五十八项:其他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的审核调整为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11.《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和《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行政审批的决定》(2012年8月15日沪审改办发(2012)23号)。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本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 2、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申请人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审批部门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不受理、补正以及是否同意该项许可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对该项行政许可的实施,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行政许可审批中,经办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举报; 6、申请人认为审批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权依法向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核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现场审核时须提供配合,不得予以阻扰和拒绝。 3、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提起申请; 4、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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