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涉及集中空调的项目、供水单位、医疗机构、其他)

设计阶段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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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填写时,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并用A4纸打印。 2.单位名称、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勿用简称。

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表格)为A4规格纸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请表用钢笔(水笔)填写或打印。 2.申请材料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申请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一致,无前后矛盾。 3.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4.申请材料中所有外文译为规范的中文,并有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材料之后。 5.申请材料每样一份,每页加盖单位公章或盖骑缝章。

申请材料目录

《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申请登记表》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规划或建设部门批准文件 规划或建设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设计文件及配套的总平面图等图纸(含建筑设计、给排水、通风等图纸)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前阶段卫生审核批件 卫生健康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集中式供水项目设计阶段卫生学评价报告 由取得国家计量认证的检测单位出具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卫生学预评价报告 委托有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申请登记表》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设计阶段准予批准的条件: 1、涉及选址因素的1)集中式供水单位 (1)应遵循城市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方针,厂址和水源选择应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2)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3)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4)集中式供水单位与污染源之间应设置足够的卫生防护距离,生产区外围30 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 (5)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原水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不得设立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排放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受潮汐影响的河流,其生活饮用水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岸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相应扩大,其范围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水利等部门研究确定。 2)涉及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项目 (1)设施周围应保持环境整洁,应有很好的排水条件。 (2)蓄水池周围 10m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和垃圾等污染源 3)项目建设内容涉及医疗机构的 (1)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环保评估的要求 (2)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便于院内部分服务的社会化;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地形宜规整;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区;并应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避免强电磁场干扰;不应临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不应污染、影响城市的其他区域。 4)其它类型建设项目 (1)应遵循城市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方针,符合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的要求。 (2)居住区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选择在地势高燥不受水淹、地形平坦、土壤清洁、地下水位低、靠近河流、有足够的水源供应、当地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和河流的上游、与工业区和交通运输区分开、并有一定的卫生防护间距。 (3)应与公共厕所、垃圾堆、医疗机构、高压输变电线路等各种污染源保持一定的距离,满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2、涉及日照因素的1)日照分析对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简称文教卫生建筑)和中小学体育场地和幼儿园、托儿所室外游戏场地。休(疗)养院住宿楼,是指病房、疗养室;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是指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和大中小学的普通教室。 2)受遮挡的文教卫生建筑,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累计3小时;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累计2小时,最小累计时间段为5分钟。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场地和幼儿园、托儿所的室外游戏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的面积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累计2小时。 3)宿舍半数以上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并应具有住宅居室相同的日照标准,即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3、涉及自然采光和通风因素的 1)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通风。 2)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4 、涉及生活饮用水因素的 1)涉及集中式供水单位的 (1)提供集中式供水单位设计卫生学评价报告,编制内容应真实可靠,引用评价依据、标准应适用准确,具体内容包括:水源水质、出厂水水质及取水口卫生防护评价;集中式供水单位厂区卫生及内部布局评价;评价结论和建议。 (2)设计资料应具有生活饮用水安全卫生防护措施,具体包括: ① 给水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有关国家给水设计规范和标准; ② 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围30 米的范围内,其卫生要求与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区相同; ③ 集中式供水单位配备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必须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必须有消毒设施; ④ 生活饮用水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严禁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相连接; ⑤ 集中式供水单位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必须符合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⑥ 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间应通风良好,防腐蚀、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⑦ 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 2)涉及二次供水设施的 (1)设计资料中应有给水设计说明,包括:项目内给水方式、用水量情况、二次供水设施位置、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情况等内容。 (2)通过二次供水设施所供给居民的饮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感官性状不应对人产生不良影响,不应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引起肠道传染病发生或流行。 (3)二次供水设施周围应保持环境整洁,应有很好的排水条件。 (4) 二次供水设施与饮水接触表面必须保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不对饮水水质造成影响。 (5)设施不得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连通,有特殊情况下需要连通时必须设置不承压水箱。设施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如必须连接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设施管道不得与大便口(槽)、小便斗直接连接,须用冲洗水箱或用空气隔断冲洗阀。 (6)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不得渗漏,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 80cm,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 人孔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人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 5cm以上,并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水箱必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影响水的感观性状。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 48h的用水量。 (7)蓄水池周围 10m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 2m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8)二次供水设施须有安装消毒器的位置,有条件的单位设施应设有消毒器。 (9)二次供水设施设计中使用的过滤、软化、净化、消毒设备、防腐涂料,必须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5 、涉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因素的 1)设计资料中应具有相应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篇章,内容包括:空调类型、气流形式和系统设计参数;新风补充方式及风口位置;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种类、用途及安装部位;通风设计情况;空调水系统设计及冷却塔的类型和位置等。 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评价报告应包括工程分析(项目基本情况);评价的依据、范围和内容;对建设项目采用的空调类型、气流形式和系统设计参数以及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对拟采取卫生防护措施进行技术分析及评价;提出卫生防护对策;评价结论和建议。 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评价报告格式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和《上海市建设项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试行)》的要求,编制内容应真实可靠,引用评价依据、标准应适用准确,提出卫生防护对策和建议应科学、可行、有效。 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具有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空气净化消毒装置,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3)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洗,保持风口表面清洁。 (4)空调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存放无关物品。 (5)空调水系统应设有杀菌设施。 6、涉及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因素的 1)应有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因素设计专篇,其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概况;放射性危害防护的依据、范围和内容;可能产生的放射性危害因素及其相应工作场所和岗位;放射性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及预期效果的技术分析及评价。 2)卫生防护设施费用应列入建设项目投资估算。 3)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必须由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预评价报告应包括工程分析(项目基本情况);评价的依据、范围和内容;放射性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以及存在的岗位或可造成危害后果的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对拟采取放射卫生防护措施进行技术分析及评价;类比调查;提出职业卫生防护对策;评价结论和建议。 4)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格式应符合相应规范的要求,编制内容应真实可靠,引用评价依据、标准应适用准确,提出职业卫生防护对策和建议应科学、可行、有效。 5)放射卫生防护措施设计应符合: (1)放射科 ①放射科应设放射设备机房(CT扫描室、透视室、摄片室)、控制、暗室、观片、登记存片和候诊等用房;可设诊室、办公、患者更衣等用房。胃肠透视室应设调钡处和专用卫生间。 ②放射治疗用房宜设在底层、应自成一区。治疗室内噪声不应超过50dB(A)。钴60治疗室、加速器治疗室、γ刀治疗室及后装机治疗的出入口应设迷路。防护门和迷路的净宽应满足设备要求。 (2)核医学科 ① 核医学科应自成一区;放射源应设单独出入口。平面布置应按“控制区、监督区、非限制区”的顺序分区布置。控制区应设于尽端,并应有贮运放射性物质及处理放射性废弃物的设施。非限制区进监督区和控制区的出入口处均应设卫生通过。 ② 非限制区应设候诊、诊室、医师办公和卫生间等用房。 ③ 监督区应设扫描、功能测定和运动负荷试验等用房,以及专用等候区和卫生间。 ④ 控制区应设计量、服药、注射、试剂配制、卫生通过、储源、分装、标记和洗涤等用房。 7、涉及传染病防治平面布局因素的 1)涉及医疗机构的 (1) 功能分区合理,各种流线组织清晰;洁污、医患、人车等路线清楚,避免交叉感染; (2) 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 (3) 对废弃物的处理,应有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4) 医疗机构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5)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应设于医院隐蔽处,需设焚烧炉时应避免风向影响,并应与主体建筑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6) 病房建筑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和卫生间距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7) 在医院基地内不得建职工住宅;医疗用地与职工住宅用地毗连时,应分隔,并应另设出入口。 (8) 门诊、急诊、急救、住院应分别设置出入口。 (9) 医疗机构各部门功能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 门诊用房:门诊部应设在靠近医院交通入口处,与急诊部、医技部近旁并应有直通医院内部的联系通路。应处理好门诊部内各部门的相互关系,使病人尽快达到就诊位置,避免往返迂回,防止交叉感染。门诊宜分科候诊,门诊量小的可合科候诊。利用走道单侧候诊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40m,两侧候诊时,净宽不应小于2.70m。双人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3m,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单人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2.50m,使用面积不应小于8m2。妇、产科和计划生育应自成一区,可设单独出入口;妇科应增设隔离诊室、妇科检查室及专用卫生间,宜采用不多于2个诊室合用1个妇科检查室的组合方式;产科和计划生育应增设休息室及专用卫生间;妇科可增设手术室、休息室;产科可增设人流手术室、咨询室;各室应有阻隔外界视线的措施。儿科应自成一区,可设单独出入口;应增设预检、候诊、儿科专用卫生间、隔离诊查和隔离卫生间等用房;隔离区宜有单独对外出口;宜单独设置的挂号、药房、注射、检验、输液等用房;候诊处面积每患儿不应小于1.50㎡。耳鼻喉科应增设内镜检查(包括食道镜等)、治疗的用房;可设置手术、测听、前庭功能、内镜检查(包括气管镜、食道镜等)等用房。眼科应增设初检、诊查、治疗、检查、暗室等用房;初检室和诊查室宜具备明暗转换装置;宜设置专用手术室。口腔科应增设X线检查、镶复、消毒洗涤、矫形等用房;诊查单元每椅中距不应小于1.80m,椅中心距墙不应小于1.20m;镶复室宜考虑有良好的通风;可设资料室。肠道科应自成一区,应设单独出入口、观察室、小化验室和厕所。宜设专用挂号、收费、取药处和医护人员更衣换鞋处。外科换药室宜分无菌室和一般换药室。 ② 急诊用房:急诊部应自成一区,应单独设置出入口;急诊、急救应分区设置;急诊部与门诊部、医技部、手术部应有便捷的联系。应设接诊分诊、护士站、输液、观察、污洗、杂物贮藏、值班更衣、卫生间等用房。可独立设挂号、收费、病历、药房、检验、X线检查、功能检查、手术、重症监护等用房。抢救室应直通门厅,有条件时宜直通急救车停车位,面积不应小于每床30㎡;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③ 住院用房:住院部应自成一区,设置单独或共用出入口;每一护理单元应设病房、抢救、患者和医护人员卫生间、盥洗、浴室、护士站、医师办公、处置、治疗、更衣、值班、配餐、库房、污洗等用房。设传染病房时应单独设置,并应自成一区。 病房:病床的排列应平行于采光窗墙面;单排不宜超过3床,双排不宜超过6床;平行的两床净距不应小于0.80m,靠墙病床床沿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0m;单排病床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10m,双排病床(床端)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40m;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抢救室宜靠近护士站;病房门净宽不应小于1.10m,门扇宜设观察窗;污洗室应邻近污物出口处,并应设倒便设施和便盆、痰杯的洗涤消毒设施。病房不应设置开敞式垃圾井道。 儿科病房:宜设配奶室、奶具消毒室、隔离病房和专用卫生间等用房,每间隔离病房不应多于2床;浴室、卫生间设施应适合儿童使用。 妇产科病房:妇、产二科合为1个单元时,妇科的病房、治疗室、浴室、卫生间应与产科的产休室、产前检查室、浴室、卫生间分别设置。产房应自成一区,入口处应设卫生通过室和浴室、卫生间。待产室应邻近分娩室,宜设专用卫生间。应设隔离待产和隔离分娩,两者可兼用。应设产期监护室。分娩室平面净尺寸宜为4.20m×4.80m,剖腹产产房宜为5.40m×4.80m。洗手池的位置应使医护人员在洗手时能观察临产产妇的动态。 产科:产科的婴儿室应邻近分娩室。婴儿室宜朝南,应设观察窗,并应有防鼠、防蚊蝇等措施。洗婴池应贴邻婴儿室,水龙头离地面高度为1.20m,并应有防止蒸气窜入婴儿室的措施。配奶室与奶具消毒室不应与护士室合用。 烧伤病房:应设在环境良好,空气清洁的位置,可设于外科护理单元的尽端,宜相对独立或单独设置。应设换药、浸浴、单人隔离病房、重点护理病房及专用卫生间、护士室、洗涤消毒、消毒品贮藏等用房。入口处应设包括换鞋、更衣、卫生间和淋浴的医护人员卫生通过通道。可设专用处置室、洁净病房。 血液病房:可设于内科护理单元内,亦可自成一区。可根据需要设置洁净病房,洁净病房应自成一区。洁净病区应设准备、患者浴室和卫生间、护士室、洗涤消毒用房、净化设备机房。入口处应设包括换鞋、更衣、卫生间和淋浴的医护人员卫生通道。患者浴室和卫生间可单独设置,并应同时设有淋浴器和浴盆。洁净病房应仅供一位患者使用,治疗期血液病房应选用I级洁净用房,恢复期血液病房宜选用不低于II机洁净用房,并应在入口处设第二次换鞋、更衣处;应设观察窗。 传染病用房:20床以下的一般传染病房,宜设在病房楼的首层,并设专用出入口,但其上一层不得设置产科和儿科护理单元;20床以上,或兼收烈性传染病者,必须单独建造病房,并与周围的建筑保持一定距离。门诊:宜设在单独建造传染病房的首层;设于门诊部者应自成一区,并设单独出入口。几个病种不得同时使用一间诊室。平面应严格按照使用流程和洁污分区布置,病人与医护人员的通行路线以及诊查室的门宜分别设置。应设隔离观察室;宜设专用化验室和发药处。应设消毒室,消毒室面积不宜小于20㎡,分发洁物和收受污物的门应分别设置,宜单独设置工作人员淋浴设施。 ④ 血液透析室:可设于门诊部或住院部内,应自成一区;应设患者换鞋与更衣、透析、隔离透析治疗、治疗、复洗、污物处理、配药、水处理设备等用房;入口处应设包括换鞋、更衣的医护人员卫生通过通道;治疗床(椅)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20m,通道净距不宜小于1.30m。 ⑤ 手术部:手术部的环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和《医疗机构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的规定。 手术室应自成一区,宜与外科护理单元邻近;并宜与相关的急诊、介入治疗、重症监护科、病理科、中心供应室、血库等路径便捷;不宜设于首层。 手术室平面布置应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入口处应设医护人员卫生通过,且换鞋处应采取防止洁污交叉的措施。通往外部的门应采用弹簧门或自动启闭门。应设手术室、刷手、术后苏醒、换床、护士室、麻醉师办公室、换鞋、男女更衣、男女浴室和卫生间、无菌物品存放、清洗、消毒、污物和库房等用房。 每2间至4间手术室宜单独设立1间刷手间,可设于清洁区走廊内;刷手间不应设门。洁净手术室的刷手间不得和普通手术室共用。每间手术室不得少于2个洗手水龙头,并应采用非手动开关。 ⑥ 检验科:应自成一区,微生物学检验应与其他检验分区布置;微生物学检验室应设于检验科的尽端。应设临床检验、生化检验、微生物检验、血液实验、细胞检查、血清免疫、洗涤、试剂盒材料库等用房;应设通风柜、仪器室(柜)、试剂室(柜)、防振天平台;并应有贮藏贵重药物和剧毒药品的设施。细菌检验的接种室与培养室之间应设传递窗。检验科应设洗涤设施,细菌检验应设专用洗涤设施、消毒设施;每个检验室应装有非手动开关的洗涤池。检验标本应设废弃物处理设施。危险化学试剂附件应设有紧急洗眼处和淋浴。 ⑦ 中心供应室:应自成一区,宜与手术部、重症监护和介入治疗等功能用房区域有便捷联系;应按照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三区布置,并应按单向流程布置,工作人员辅助用房应自成一区;进入污染区、清洁区和无菌区的人员均应卫生通过。污染区应设收件、分类、清洗、消毒和推车清洗中心用房;清洁区应设敷料制备、器械制备、灭菌、质检、一次性用品库、卫生材料库和器械库等用房;无菌区应设无菌物品储存用房;应设办公、值班、更衣和浴室、卫生间等用房。 ⑧ 病理科:应自成一区,宜与手术部有便捷联系;应设取材、标本处理、制片、镜检、洗涤消毒和卫生通过等用房。病理解剖室宜和太平间合建,与停尸室宜有内门相通,并应设工作人员更衣及淋浴设施。 ⑨ 血库:宜自成一区,并宜邻近手术部,应设配血、贮血、发血、清洗、消毒、更衣、卫生间等用房;贮血与配血室应分别设置。 ⑩ 其它科室: 功能检查室:应设检查室、处置、医生办公、治疗、患者、医护人员更衣和卫生间等用房。超声、电生理、肺功能检查室宜各成一区,与门诊部、住院部应有便捷联系。检查床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并宜有隔断设施。心脏运动负荷检查室应设置氧气终端。 药剂科:门诊、急诊药房与住院部药房应分别设置;药库和中药煎药处均应单独设置房间;门诊、急诊病房宜分别设中、西药房;儿科和各传染病科门诊宜设单独发药处。门诊药房应设发药、调剂、药库、办公、值班和更衣等用房;住院药房应设摆药、药库、发药、办公、值班和更衣等用房;中药费应设置中成药库、中草药库和煎药室。发药窗口的中距不应小于1.20m。无急诊药房应设急诊专用发药处。贵重药、剧毒药、麻醉药、限量药的库房,以及易燃、易爆药物的贮藏处应有安全设施。 营养厨房:应自成一区,宜邻近病房,并与之有便捷联系通道;配餐室和餐车停放室(处)应有冲洗和消毒餐车的设施;应避免营养厨房的蒸气、噪声和气味对病区的窜扰;平面布置应遵守食品加工流程。 洗衣房:应自成一区,并应按工艺流程进行平面布置;污衣入口和洁衣出口处应分别设置;宜单独设置更衣间、浴室和卫生间;设置在病房楼底层或地下室的洗衣房应避免噪声对病区的干扰;工作人员与患者的洗涤物应分别处理。 太平间:宜独立建造或设置在住院用房的地下层;解剖室应有门通向停尸间;尸体柜容量宜按不低于总病床数的1%—2%计算。太平间应设置停尸、告别、解剖、标本、值班、更衣、卫生间、器械、洗涤和消毒灯用房。存尸应有冷藏设施,最高一层存尸抽屉的下沿高度不宜大于1.30m。太平间设置应避免气味对所在建筑的影响。 内窥(内腔)镜室:应自成一区,与门诊部有便捷联系;各检查室宜分别设置,上、下消化道检查室应分开设置。应设内窥镜检测、准备、处置、等候、休息、卫生间、患者和医护人员更衣等用房,下消化道检查应设置卫生间、灌肠室。检查室应设置固定于墙上的观片灯,宜配置医疗气体系统终端。内窥镜科区域内应设置内镜洗涤消毒设施,且上、下消化道镜应分别设置。 (10)采暖通风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 医院各功能区域宜独立,宜单独成系统;各空调分区应能互相封闭,并应避免空气途径的医院感染;有洁净度要求的房间和严重污染的房间,应单独成一个系统。 ② 候诊区的空调系统应结合平面布局使空气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其中小儿科候诊室和诊室对其他区域应为正压;隔离诊室及其候诊前室应采用单独的空调系统,其回风应有中效(含)以上的过滤器。 ③ 急诊隔离区的空调系统宜独立设置,其回风应有中效(含)以上的过滤器,并应有排风系统。 ④ 普通病区的病房应能开窗(有纱窗)通风,设普通空调时应有新风供应和排风,系统规模不宜过大;病区的换药室、处置室、配餐室、污物室、污洗室、公用卫生间等应设排风,排风口的布置不应使局部空气滞留。 ⑤ 洁净手术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的有关规定。 ⑥ 核医学检查室、放射治疗室、病理取材室、检验科、传染病病房等含有害微生物、有害气溶胶等污染物质场所的排风,应处理达标后排放。 ⑦ 中心供应室应保持有序压差梯度和定向气流。定向气流应经灭菌区流向去污区。 (11)给排水设计图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 医院生活给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 ② 当采用管道直饮水系统时,水源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和《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等要求。 ③ 医疗机构污水排放应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的有关规定,当医疗污水排入有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排水管道时,应采用消毒处理工艺;医疗污水不得作为中水水源。 ④ 传染病门急诊和病房的污水、放射性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 ⑤ 放射性污水的排放应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的有关规定。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设计阶段准予批准的条件: 1、涉及选址因素的1)集中式供水单位 (1)应遵循城市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方针,厂址和水源选择应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2)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3)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4)集中式供水单位与污染源之间应设置足够的卫生防护距离,生产区外围30 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 (5)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原水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不得设立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排放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受潮汐影响的河流,其生活饮用水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岸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相应扩大,其范围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水利等部门研究确定。 2)涉及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项目 (1)设施周围应保持环境整洁,应有很好的排水条件。 (2)蓄水池周围 10m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和垃圾等污染源 3)项目建设内容涉及医疗机构的 (1)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环保评估的要求 (2)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便于院内部分服务的社会化;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地形宜规整;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区;并应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避免强电磁场干扰;不应临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不应污染、影响城市的其他区域。 4)其它类型建设项目 (1)应遵循城市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方针,符合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的要求。 (2)居住区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选择在地势高燥不受水淹、地形平坦、土壤清洁、地下水位低、靠近河流、有足够的水源供应、当地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和河流的上游、与工业区和交通运输区分开、并有一定的卫生防护间距。 (3)应与公共厕所、垃圾堆、医疗机构、高压输变电线路等各种污染源保持一定的距离,满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2、涉及日照因素的1)日照分析对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简称文教卫生建筑)和中小学体育场地和幼儿园、托儿所室外游戏场地。休(疗)养院住宿楼,是指病房、疗养室;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是指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和大中小学的普通教室。 2)受遮挡的文教卫生建筑,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累计3小时;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累计2小时,最小累计时间段为5分钟。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场地和幼儿园、托儿所的室外游戏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的面积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累计2小时。 3)宿舍半数以上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并应具有住宅居室相同的日照标准,即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3、涉及自然采光和通风因素的 1)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通风。 2)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4 、涉及生活饮用水因素的 1)涉及集中式供水单位的 (1)提供集中式供水单位设计卫生学评价报告,编制内容应真实可靠,引用评价依据、标准应适用准确,具体内容包括:水源水质、出厂水水质及取水口卫生防护评价;集中式供水单位厂区卫生及内部布局评价;评价结论和建议。 (2)设计资料应具有生活饮用水安全卫生防护措施,具体包括: ① 给水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有关国家给水设计规范和标准; ② 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围30 米的范围内,其卫生要求与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区相同; ③ 集中式供水单位配备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必须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必须有消毒设施; ④ 生活饮用水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严禁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相连接; ⑤ 集中式供水单位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必须符合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⑥ 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间应通风良好,防腐蚀、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⑦ 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 2)涉及二次供水设施的 (1)设计资料中应有给水设计说明,包括:项目内给水方式、用水量情况、二次供水设施位置、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情况等内容。 (2)通过二次供水设施所供给居民的饮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感官性状不应对人产生不良影响,不应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引起肠道传染病发生或流行。 (3)二次供水设施周围应保持环境整洁,应有很好的排水条件。 (4) 二次供水设施与饮水接触表面必须保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不对饮水水质造成影响。 (5)设施不得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连通,有特殊情况下需要连通时必须设置不承压水箱。设施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如必须连接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设施管道不得与大便口(槽)、小便斗直接连接,须用冲洗水箱或用空气隔断冲洗阀。 (6)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不得渗漏,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 80cm,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 人孔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人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 5cm以上,并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水箱必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影响水的感观性状。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 48h的用水量。 (7)蓄水池周围 10m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 2m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8)二次供水设施须有安装消毒器的位置,有条件的单位设施应设有消毒器。 (9)二次供水设施设计中使用的过滤、软化、净化、消毒设备、防腐涂料,必须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5 、涉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因素的 1)设计资料中应具有相应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篇章,内容包括:空调类型、气流形式和系统设计参数;新风补充方式及风口位置;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种类、用途及安装部位;通风设计情况;空调水系统设计及冷却塔的类型和位置等。 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评价报告应包括工程分析(项目基本情况);评价的依据、范围和内容;对建设项目采用的空调类型、气流形式和系统设计参数以及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对拟采取卫生防护措施进行技术分析及评价;提出卫生防护对策;评价结论和建议。 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评价报告格式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和《上海市建设项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试行)》的要求,编制内容应真实可靠,引用评价依据、标准应适用准确,提出卫生防护对策和建议应科学、可行、有效。 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具有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空气净化消毒装置,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3)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洗,保持风口表面清洁。 (4)空调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存放无关物品。 (5)空调水系统应设有杀菌设施。 6、涉及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因素的 1)应有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因素设计专篇,其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概况;放射性危害防护的依据、范围和内容;可能产生的放射性危害因素及其相应工作场所和岗位;放射性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及预期效果的技术分析及评价。 2)卫生防护设施费用应列入建设项目投资估算。 3)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必须由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预评价报告应包括工程分析(项目基本情况);评价的依据、范围和内容;放射性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以及存在的岗位或可造成危害后果的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对拟采取放射卫生防护措施进行技术分析及评价;类比调查;提出职业卫生防护对策;评价结论和建议。 4)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格式应符合相应规范的要求,编制内容应真实可靠,引用评价依据、标准应适用准确,提出职业卫生防护对策和建议应科学、可行、有效。 5)放射卫生防护措施设计应符合: (1)放射科 ①放射科应设放射设备机房(CT扫描室、透视室、摄片室)、控制、暗室、观片、登记存片和候诊等用房;可设诊室、办公、患者更衣等用房。胃肠透视室应设调钡处和专用卫生间。 ②放射治疗用房宜设在底层、应自成一区。治疗室内噪声不应超过50dB(A)。钴60治疗室、加速器治疗室、γ刀治疗室及后装机治疗的出入口应设迷路。防护门和迷路的净宽应满足设备要求。 (2)核医学科 ① 核医学科应自成一区;放射源应设单独出入口。平面布置应按“控制区、监督区、非限制区”的顺序分区布置。控制区应设于尽端,并应有贮运放射性物质及处理放射性废弃物的设施。非限制区进监督区和控制区的出入口处均应设卫生通过。 ② 非限制区应设候诊、诊室、医师办公和卫生间等用房。 ③ 监督区应设扫描、功能测定和运动负荷试验等用房,以及专用等候区和卫生间。 ④ 控制区应设计量、服药、注射、试剂配制、卫生通过、储源、分装、标记和洗涤等用房。 7、涉及传染病防治平面布局因素的 1)涉及医疗机构的 (1) 功能分区合理,各种流线组织清晰;洁污、医患、人车等路线清楚,避免交叉感染; (2) 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 (3) 对废弃物的处理,应有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4) 医疗机构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5)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应设于医院隐蔽处,需设焚烧炉时应避免风向影响,并应与主体建筑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6) 病房建筑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和卫生间距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7) 在医院基地内不得建职工住宅;医疗用地与职工住宅用地毗连时,应分隔,并应另设出入口。 (8) 门诊、急诊、急救、住院应分别设置出入口。 (9) 医疗机构各部门功能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 门诊用房:门诊部应设在靠近医院交通入口处,与急诊部、医技部近旁并应有直通医院内部的联系通路。应处理好门诊部内各部门的相互关系,使病人尽快达到就诊位置,避免往返迂回,防止交叉感染。门诊宜分科候诊,门诊量小的可合科候诊。利用走道单侧候诊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40m,两侧候诊时,净宽不应小于2.70m。双人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3m,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单人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2.50m,使用面积不应小于8m2。妇、产科和计划生育应自成一区,可设单独出入口;妇科应增设隔离诊室、妇科检查室及专用卫生间,宜采用不多于2个诊室合用1个妇科检查室的组合方式;产科和计划生育应增设休息室及专用卫生间;妇科可增设手术室、休息室;产科可增设人流手术室、咨询室;各室应有阻隔外界视线的措施。儿科应自成一区,可设单独出入口;应增设预检、候诊、儿科专用卫生间、隔离诊查和隔离卫生间等用房;隔离区宜有单独对外出口;宜单独设置的挂号、药房、注射、检验、输液等用房;候诊处面积每患儿不应小于1.50㎡。耳鼻喉科应增设内镜检查(包括食道镜等)、治疗的用房;可设置手术、测听、前庭功能、内镜检查(包括气管镜、食道镜等)等用房。眼科应增设初检、诊查、治疗、检查、暗室等用房;初检室和诊查室宜具备明暗转换装置;宜设置专用手术室。口腔科应增设X线检查、镶复、消毒洗涤、矫形等用房;诊查单元每椅中距不应小于1.80m,椅中心距墙不应小于1.20m;镶复室宜考虑有良好的通风;可设资料室。肠道科应自成一区,应设单独出入口、观察室、小化验室和厕所。宜设专用挂号、收费、取药处和医护人员更衣换鞋处。外科换药室宜分无菌室和一般换药室。 ② 急诊用房:急诊部应自成一区,应单独设置出入口;急诊、急救应分区设置;急诊部与门诊部、医技部、手术部应有便捷的联系。应设接诊分诊、护士站、输液、观察、污洗、杂物贮藏、值班更衣、卫生间等用房。可独立设挂号、收费、病历、药房、检验、X线检查、功能检查、手术、重症监护等用房。抢救室应直通门厅,有条件时宜直通急救车停车位,面积不应小于每床30㎡;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③ 住院用房:住院部应自成一区,设置单独或共用出入口;每一护理单元应设病房、抢救、患者和医护人员卫生间、盥洗、浴室、护士站、医师办公、处置、治疗、更衣、值班、配餐、库房、污洗等用房。设传染病房时应单独设置,并应自成一区。 病房:病床的排列应平行于采光窗墙面;单排不宜超过3床,双排不宜超过6床;平行的两床净距不应小于0.80m,靠墙病床床沿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0m;单排病床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10m,双排病床(床端)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40m;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抢救室宜靠近护士站;病房门净宽不应小于1.10m,门扇宜设观察窗;污洗室应邻近污物出口处,并应设倒便设施和便盆、痰杯的洗涤消毒设施。病房不应设置开敞式垃圾井道。 儿科病房:宜设配奶室、奶具消毒室、隔离病房和专用卫生间等用房,每间隔离病房不应多于2床;浴室、卫生间设施应适合儿童使用。 妇产科病房:妇、产二科合为1个单元时,妇科的病房、治疗室、浴室、卫生间应与产科的产休室、产前检查室、浴室、卫生间分别设置。产房应自成一区,入口处应设卫生通过室和浴室、卫生间。待产室应邻近分娩室,宜设专用卫生间。应设隔离待产和隔离分娩,两者可兼用。应设产期监护室。分娩室平面净尺寸宜为4.20m×4.80m,剖腹产产房宜为5.40m×4.80m。洗手池的位置应使医护人员在洗手时能观察临产产妇的动态。 产科:产科的婴儿室应邻近分娩室。婴儿室宜朝南,应设观察窗,并应有防鼠、防蚊蝇等措施。洗婴池应贴邻婴儿室,水龙头离地面高度为1.20m,并应有防止蒸气窜入婴儿室的措施。配奶室与奶具消毒室不应与护士室合用。 烧伤病房:应设在环境良好,空气清洁的位置,可设于外科护理单元的尽端,宜相对独立或单独设置。应设换药、浸浴、单人隔离病房、重点护理病房及专用卫生间、护士室、洗涤消毒、消毒品贮藏等用房。入口处应设包括换鞋、更衣、卫生间和淋浴的医护人员卫生通过通道。可设专用处置室、洁净病房。 血液病房:可设于内科护理单元内,亦可自成一区。可根据需要设置洁净病房,洁净病房应自成一区。洁净病区应设准备、患者浴室和卫生间、护士室、洗涤消毒用房、净化设备机房。入口处应设包括换鞋、更衣、卫生间和淋浴的医护人员卫生通道。患者浴室和卫生间可单独设置,并应同时设有淋浴器和浴盆。洁净病房应仅供一位患者使用,治疗期血液病房应选用I级洁净用房,恢复期血液病房宜选用不低于II机洁净用房,并应在入口处设第二次换鞋、更衣处;应设观察窗。 传染病用房:20床以下的一般传染病房,宜设在病房楼的首层,并设专用出入口,但其上一层不得设置产科和儿科护理单元;20床以上,或兼收烈性传染病者,必须单独建造病房,并与周围的建筑保持一定距离。门诊:宜设在单独建造传染病房的首层;设于门诊部者应自成一区,并设单独出入口。几个病种不得同时使用一间诊室。平面应严格按照使用流程和洁污分区布置,病人与医护人员的通行路线以及诊查室的门宜分别设置。应设隔离观察室;宜设专用化验室和发药处。应设消毒室,消毒室面积不宜小于20㎡,分发洁物和收受污物的门应分别设置,宜单独设置工作人员淋浴设施。 ④ 血液透析室:可设于门诊部或住院部内,应自成一区;应设患者换鞋与更衣、透析、隔离透析治疗、治疗、复洗、污物处理、配药、水处理设备等用房;入口处应设包括换鞋、更衣的医护人员卫生通过通道;治疗床(椅)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20m,通道净距不宜小于1.30m。 ⑤ 手术部:手术部的环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和《医疗机构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的规定。 手术室应自成一区,宜与外科护理单元邻近;并宜与相关的急诊、介入治疗、重症监护科、病理科、中心供应室、血库等路径便捷;不宜设于首层。 手术室平面布置应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入口处应设医护人员卫生通过,且换鞋处应采取防止洁污交叉的措施。通往外部的门应采用弹簧门或自动启闭门。应设手术室、刷手、术后苏醒、换床、护士室、麻醉师办公室、换鞋、男女更衣、男女浴室和卫生间、无菌物品存放、清洗、消毒、污物和库房等用房。 每2间至4间手术室宜单独设立1间刷手间,可设于清洁区走廊内;刷手间不应设门。洁净手术室的刷手间不得和普通手术室共用。每间手术室不得少于2个洗手水龙头,并应采用非手动开关。 ⑥ 检验科:应自成一区,微生物学检验应与其他检验分区布置;微生物学检验室应设于检验科的尽端。应设临床检验、生化检验、微生物检验、血液实验、细胞检查、血清免疫、洗涤、试剂盒材料库等用房;应设通风柜、仪器室(柜)、试剂室(柜)、防振天平台;并应有贮藏贵重药物和剧毒药品的设施。细菌检验的接种室与培养室之间应设传递窗。检验科应设洗涤设施,细菌检验应设专用洗涤设施、消毒设施;每个检验室应装有非手动开关的洗涤池。检验标本应设废弃物处理设施。危险化学试剂附件应设有紧急洗眼处和淋浴。 ⑦ 中心供应室:应自成一区,宜与手术部、重症监护和介入治疗等功能用房区域有便捷联系;应按照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三区布置,并应按单向流程布置,工作人员辅助用房应自成一区;进入污染区、清洁区和无菌区的人员均应卫生通过。污染区应设收件、分类、清洗、消毒和推车清洗中心用房;清洁区应设敷料制备、器械制备、灭菌、质检、一次性用品库、卫生材料库和器械库等用房;无菌区应设无菌物品储存用房;应设办公、值班、更衣和浴室、卫生间等用房。 ⑧ 病理科:应自成一区,宜与手术部有便捷联系;应设取材、标本处理、制片、镜检、洗涤消毒和卫生通过等用房。病理解剖室宜和太平间合建,与停尸室宜有内门相通,并应设工作人员更衣及淋浴设施。 ⑨ 血库:宜自成一区,并宜邻近手术部,应设配血、贮血、发血、清洗、消毒、更衣、卫生间等用房;贮血与配血室应分别设置。 ⑩ 其它科室: 功能检查室:应设检查室、处置、医生办公、治疗、患者、医护人员更衣和卫生间等用房。超声、电生理、肺功能检查室宜各成一区,与门诊部、住院部应有便捷联系。检查床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并宜有隔断设施。心脏运动负荷检查室应设置氧气终端。 药剂科:门诊、急诊药房与住院部药房应分别设置;药库和中药煎药处均应单独设置房间;门诊、急诊病房宜分别设中、西药房;儿科和各传染病科门诊宜设单独发药处。门诊药房应设发药、调剂、药库、办公、值班和更衣等用房;住院药房应设摆药、药库、发药、办公、值班和更衣等用房;中药费应设置中成药库、中草药库和煎药室。发药窗口的中距不应小于1.20m。无急诊药房应设急诊专用发药处。贵重药、剧毒药、麻醉药、限量药的库房,以及易燃、易爆药物的贮藏处应有安全设施。 营养厨房:应自成一区,宜邻近病房,并与之有便捷联系通道;配餐室和餐车停放室(处)应有冲洗和消毒餐车的设施;应避免营养厨房的蒸气、噪声和气味对病区的窜扰;平面布置应遵守食品加工流程。 洗衣房:应自成一区,并应按工艺流程进行平面布置;污衣入口和洁衣出口处应分别设置;宜单独设置更衣间、浴室和卫生间;设置在病房楼底层或地下室的洗衣房应避免噪声对病区的干扰;工作人员与患者的洗涤物应分别处理。 太平间:宜独立建造或设置在住院用房的地下层;解剖室应有门通向停尸间;尸体柜容量宜按不低于总病床数的1%—2%计算。太平间应设置停尸、告别、解剖、标本、值班、更衣、卫生间、器械、洗涤和消毒灯用房。存尸应有冷藏设施,最高一层存尸抽屉的下沿高度不宜大于1.30m。太平间设置应避免气味对所在建筑的影响。 内窥(内腔)镜室:应自成一区,与门诊部有便捷联系;各检查室宜分别设置,上、下消化道检查室应分开设置。应设内窥镜检测、准备、处置、等候、休息、卫生间、患者和医护人员更衣等用房,下消化道检查应设置卫生间、灌肠室。检查室应设置固定于墙上的观片灯,宜配置医疗气体系统终端。内窥镜科区域内应设置内镜洗涤消毒设施,且上、下消化道镜应分别设置。 (10)采暖通风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 医院各功能区域宜独立,宜单独成系统;各空调分区应能互相封闭,并应避免空气途径的医院感染;有洁净度要求的房间和严重污染的房间,应单独成一个系统。 ② 候诊区的空调系统应结合平面布局使空气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其中小儿科候诊室和诊室对其他区域应为正压;隔离诊室及其候诊前室应采用单独的空调系统,其回风应有中效(含)以上的过滤器。 ③ 急诊隔离区的空调系统宜独立设置,其回风应有中效(含)以上的过滤器,并应有排风系统。 ④ 普通病区的病房应能开窗(有纱窗)通风,设普通空调时应有新风供应和排风,系统规模不宜过大;病区的换药室、处置室、配餐室、污物室、污洗室、公用卫生间等应设排风,排风口的布置不应使局部空气滞留。 ⑤ 洁净手术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的有关规定。 ⑥ 核医学检查室、放射治疗室、病理取材室、检验科、传染病病房等含有害微生物、有害气溶胶等污染物质场所的排风,应处理达标后排放。 ⑦ 中心供应室应保持有序压差梯度和定向气流。定向气流应经灭菌区流向去污区。 (11)给排水设计图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 医院生活给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 ② 当采用管道直饮水系统时,水源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和《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等要求。 ③ 医疗机构污水排放应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的有关规定,当医疗污水排入有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排水管道时,应采用消毒处理工艺;医疗污水不得作为中水水源。 ④ 传染病门急诊和病房的污水、放射性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 ⑤ 放射性污水的排放应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的有关规定。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计划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事先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卫生防疫工作。工程竣工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部门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04项保留供水单位许可;
5.《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预防性卫生审核):集中式供水项目和涉及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核;
6.《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7.《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8.《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建筑设计):医疗机构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建筑规范、医疗机构设计标准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和标准;设计方案经原设置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9.《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职责)第一款第二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开展建设项目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性卫生审核;
10.《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消费品展销会的核准登记”等66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第五十八项:其他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的审核调整为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11.《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和《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行政审批的决定》(2012年8月15日沪审改办发(2012)23号)。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本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
2、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申请人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审批部门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不受理、补正以及是否同意该项许可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对该项行政许可的实施,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行政许可审批中,经办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举报;
6、申请人认为审批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权依法向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核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现场审核时须提供配合,不得予以阻扰和拒绝。
3、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提起申请;
4、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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