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涉及集中空调的项目、供水单位、医疗机构、其他)

竣工验收阶段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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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填写时,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并用A4纸打印。 2.单位名称、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勿用简称。

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表格)为A4规格纸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请表用钢笔(水笔)填写或打印。 2.申请材料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申请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一致,无前后矛盾。 3.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4.申请材料中所有外文译为规范的中文,并有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材料之后。 5.申请材料每样一份,每页加盖单位公章或盖骑缝章。

申请材料目录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施工设计或总体设计卫生审核批件 卫生健康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报告 取得国家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集中空调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 由取得国家计量认证的评价和检测单位出具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集中式供水项目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 由取得国家计量认证的评价和检测单位出具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放射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由依法取得省级以上相关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1 审查人员 竣工验收阶段准予批准的条件: 1、涉及选址因素的 现场核对项目建设情况,按照前期审核要求进行施工。 2 、涉及日照因素的 现场核对项目建设情况,按照前期审核要求进行施工。 3 、涉及自然采光和通风因素的 现场核对项目建设情况,按照前期审核要求进行施工。 4、涉及生活饮用水因素的 1)涉及集中式供水因素的 (1)提供集中式供水单位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报告编制内容应真实可靠,引用评价依据、标准应适用准确,评价结论符合竣工验收条件; (2)水源水水质、出厂水水质经检测分别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GB579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3)检测报告应由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点、检测指标及检测方法应符合相应标准要求; (4)前期卫生审核批件中的意见经现场审查得到落实; (5)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区周边30米范围内和厂区内卫生状况符合要求,无对生活饮用水水质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污染源; (6)集中式供水单位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7)生产布局是否合理,有害与无害能否分开,配套有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急救室等卫生设施; (8)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间是否通风良好,防腐蚀、防潮,是否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9)建立水质检验室,并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 2)涉及二次供水设施因素的 (1)二次供水设施经现场审核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2)二次供水设施设计中使用的过滤、软化、净化、消毒设备、防腐涂料,必须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3)二次供水设施供应的水质经检测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4)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报告由取得中国计量认证的检测单位出具,采样、检测、评价方法和标准应符合市卫生计生委《二次供水和管道直饮水系统竣工验收水质卫生检测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 5、涉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因素的 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排风口位置、机房、冷却塔位置、水处理消毒设施、空气净化消毒设施、风管系统经现场审核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 2)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评价报告,评价结论符合竣工验收条件。 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应包括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设备设置和布局、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现场调查;冷却水、冷凝水、新风、回风、风管的卫生检测资料;评价结论和建议。 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新风、回风、风管的卫生检测报告应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通过的由具有相应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出具,其采样、检测指标和方法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要求。 6、涉及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因素的 1)职业病(放射防护)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由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并包含以下内容: ①建设项目及其试运行概况; ②评价的目的、依据、范围和内容; ③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放射性危害因素的种类、分布及其浓度或强度、危害程度; ④放射防护措施的实施情况,包括总平面布置、设备布局、建筑物卫生学要求、卫生工程防护设施、应急救援措施、个人防护设施、辅助卫生用室、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效果评价; ⑥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评价; ⑦评价结论和建议。 2)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真实、客观,符合以下标准: ①应选用适合的、最新版的评价依据及标准; ②全面、规范、合理设置放射性危害因素评价测试点,同时评价报告应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测试点设置图; ③应明确现场测试条件并选用合理的现场测试方法; ④应对放射防护设施的控制效果、应急救援设施、个人防护设施、卫生辅助设施和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价; 3)前期卫生审核批件中的意见经现场审核得到落实。 4)职业病(放射防护)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中的放射危害因素种类、检测方法、检测地点和危害因素接触人数、接触时间、接触程度、接触方式经现场核对无误。 5)设有有效的卫生防护设施,设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警示标识。 6)放射防护管理措施得到落实: ①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机构,配备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②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③制定放射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④对劳动者上岗前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相应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 ⑤劳动者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⑥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涉及传染病防治平面布局因素的 1)涉及医疗机构的 (1)项目内职业病危害部分应符合本章节中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部分的规定。 (2)施工设计卫生审核批件中的意见经现场审查得到落实。 (3)门急诊用房、医技、病房、手术室、供应室辅助设施等功能、布局符合相应标准、规范要求。 (4)传染病门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医疗废物处理、污水处理等符合传染病防治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 2)涉及集中式供水单位的(1)提供集中式供水单位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报告编制内容应真实可靠,引用评价依据、标准应适用准确,评价结论符合竣工验收条件; (2)水源水水质、出厂水水质经检测分别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GB579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3)检测报告应由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点、检测指标及检测方法应符合相应标准要求; (4)前期卫生审核批件中的意见经现场审查得到落实; (5)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区周边30米范围内和厂区内卫生状况符合要求,无对生活饮用水水质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污染源; (6)集中式供水单位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7)生产布局是否合理,有害与无害能否分开,配套有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急救室等卫生设施; (8)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间是否通风良好,防腐蚀、防潮,是否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9)建立水质检验室,并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 3)涉及二次供水设施因素的 (1)二次供水设施经现场审核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2)二次供水设施设计中使用的过滤、软化、净化、消毒设备、防腐涂料,必须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3)二次供水设施供应的水质经检测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4)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报告由取得中国计量认证的检测单位出具,采样、检测、评价方法和标准应符合市卫生计生委《二次供水和管道直饮水系统竣工验收水质卫生检测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 8、涉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因素的 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排风口位置、机房、冷却塔位置、水处理消毒设施、空气净化消毒设施、风管系统经现场审核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 2)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评价报告,评价结论符合竣工验收条件。 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应包括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设备设置和布局、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现场调查;冷却水、冷凝水、新风、回风、风管的卫生检测资料;评价结论和建议。 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新风、回风、风管的卫生检测报告应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通过的由具有相应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出具,其采样、检测指标和方法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要求。 9、涉及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因素的 1)职业病(放射防护)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由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并包含以下内容: ①建设项目及其试运行概况; ②评价的目的、依据、范围和内容; ③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放射性危害因素的种类、分布及其浓度或强度、危害程度; ④放射防护措施的实施情况,包括总平面布置、设备布局、建筑物卫生学要求、卫生工程防护设施、应急救援措施、个人防护设施、辅助卫生用室、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效果评价; ⑥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评价; ⑦评价结论和建议。 2)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真实、客观,符合以下标准: ①应选用适合的、最新版的评价依据及标准; ②全面、规范、合理设置放射性危害因素评价测试点,同时评价报告应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测试点设置图; ③应明确现场测试条件并选用合理的现场测试方法; ④应对放射防护设施的控制效果、应急救援设施、个人防护设施、卫生辅助设施和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价; 3)前期卫生审核批件中的意见经现场审核得到落实。 4)职业病(放射防护)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中的放射危害因素种类、检测方法、检测地点和危害因素接触人数、接触时间、接触程度、接触方式经现场核对无误。 5)设有有效的卫生防护设施,设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警示标识。 6)放射防护管理措施得到落实: ①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机构,配备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②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③制定放射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④对劳动者上岗前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相应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 ⑤劳动者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⑥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涉及传染病防治平面布局因素的 1)涉及医疗机构的 (1)项目内职业病危害部分应符合本章节中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部分的规定。 (2)施工设计卫生审核批件中的意见经现场审查得到落实。 (3)门急诊用房、医技、病房、手术室、供应室辅助设施等功能、布局符合相应标准、规范要求。 (4)传染病门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医疗废物处理、污水处理等符合传染病防治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
决定 2 部门负责人 竣工验收阶段准予批准的条件: 1、涉及选址因素的 现场核对项目建设情况,按照前期审核要求进行施工。 2 、涉及日照因素的 现场核对项目建设情况,按照前期审核要求进行施工。 3 、涉及自然采光和通风因素的 现场核对项目建设情况,按照前期审核要求进行施工。 4、涉及生活饮用水因素的 1)涉及集中式供水因素的 (1)提供集中式供水单位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报告编制内容应真实可靠,引用评价依据、标准应适用准确,评价结论符合竣工验收条件; (2)水源水水质、出厂水水质经检测分别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GB579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3)检测报告应由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点、检测指标及检测方法应符合相应标准要求; (4)前期卫生审核批件中的意见经现场审查得到落实; (5)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区周边30米范围内和厂区内卫生状况符合要求,无对生活饮用水水质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污染源; (6)集中式供水单位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7)生产布局是否合理,有害与无害能否分开,配套有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急救室等卫生设施; (8)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间是否通风良好,防腐蚀、防潮,是否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9)建立水质检验室,并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 2)涉及二次供水设施因素的 (1)二次供水设施经现场审核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2)二次供水设施设计中使用的过滤、软化、净化、消毒设备、防腐涂料,必须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3)二次供水设施供应的水质经检测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4)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报告由取得中国计量认证的检测单位出具,采样、检测、评价方法和标准应符合市卫生计生委《二次供水和管道直饮水系统竣工验收水质卫生检测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 5、涉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因素的 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排风口位置、机房、冷却塔位置、水处理消毒设施、空气净化消毒设施、风管系统经现场审核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 2)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评价报告,评价结论符合竣工验收条件。 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应包括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设备设置和布局、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现场调查;冷却水、冷凝水、新风、回风、风管的卫生检测资料;评价结论和建议。 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新风、回风、风管的卫生检测报告应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通过的由具有相应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出具,其采样、检测指标和方法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要求。 6、涉及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因素的 1)职业病(放射防护)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由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并包含以下内容: ①建设项目及其试运行概况; ②评价的目的、依据、范围和内容; ③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放射性危害因素的种类、分布及其浓度或强度、危害程度; ④放射防护措施的实施情况,包括总平面布置、设备布局、建筑物卫生学要求、卫生工程防护设施、应急救援措施、个人防护设施、辅助卫生用室、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效果评价; ⑥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评价; ⑦评价结论和建议。 2)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真实、客观,符合以下标准: ①应选用适合的、最新版的评价依据及标准; ②全面、规范、合理设置放射性危害因素评价测试点,同时评价报告应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测试点设置图; ③应明确现场测试条件并选用合理的现场测试方法; ④应对放射防护设施的控制效果、应急救援设施、个人防护设施、卫生辅助设施和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价; 3)前期卫生审核批件中的意见经现场审核得到落实。 4)职业病(放射防护)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中的放射危害因素种类、检测方法、检测地点和危害因素接触人数、接触时间、接触程度、接触方式经现场核对无误。 5)设有有效的卫生防护设施,设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警示标识。 6)放射防护管理措施得到落实: ①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机构,配备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②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③制定放射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④对劳动者上岗前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相应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 ⑤劳动者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⑥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涉及传染病防治平面布局因素的 1)涉及医疗机构的 (1)项目内职业病危害部分应符合本章节中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部分的规定。 (2)施工设计卫生审核批件中的意见经现场审查得到落实。 (3)门急诊用房、医技、病房、手术室、供应室辅助设施等功能、布局符合相应标准、规范要求。 (4)传染病门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医疗废物处理、污水处理等符合传染病防治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 2)涉及集中式供水单位的(1)提供集中式供水单位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报告编制内容应真实可靠,引用评价依据、标准应适用准确,评价结论符合竣工验收条件; (2)水源水水质、出厂水水质经检测分别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GB579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3)检测报告应由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点、检测指标及检测方法应符合相应标准要求; (4)前期卫生审核批件中的意见经现场审查得到落实; (5)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区周边30米范围内和厂区内卫生状况符合要求,无对生活饮用水水质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污染源; (6)集中式供水单位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7)生产布局是否合理,有害与无害能否分开,配套有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急救室等卫生设施; (8)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间是否通风良好,防腐蚀、防潮,是否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9)建立水质检验室,并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 3)涉及二次供水设施因素的 (1)二次供水设施经现场审核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2)二次供水设施设计中使用的过滤、软化、净化、消毒设备、防腐涂料,必须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3)二次供水设施供应的水质经检测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4)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报告由取得中国计量认证的检测单位出具,采样、检测、评价方法和标准应符合市卫生计生委《二次供水和管道直饮水系统竣工验收水质卫生检测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 8、涉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因素的 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排风口位置、机房、冷却塔位置、水处理消毒设施、空气净化消毒设施、风管系统经现场审核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 2)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评价报告,评价结论符合竣工验收条件。 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应包括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设备设置和布局、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现场调查;冷却水、冷凝水、新风、回风、风管的卫生检测资料;评价结论和建议。 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新风、回风、风管的卫生检测报告应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通过的由具有相应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出具,其采样、检测指标和方法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要求。 9、涉及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因素的 1)职业病(放射防护)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由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并包含以下内容: ①建设项目及其试运行概况; ②评价的目的、依据、范围和内容; ③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放射性危害因素的种类、分布及其浓度或强度、危害程度; ④放射防护措施的实施情况,包括总平面布置、设备布局、建筑物卫生学要求、卫生工程防护设施、应急救援措施、个人防护设施、辅助卫生用室、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效果评价; ⑥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评价; ⑦评价结论和建议。 2)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真实、客观,符合以下标准: ①应选用适合的、最新版的评价依据及标准; ②全面、规范、合理设置放射性危害因素评价测试点,同时评价报告应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测试点设置图; ③应明确现场测试条件并选用合理的现场测试方法; ④应对放射防护设施的控制效果、应急救援设施、个人防护设施、卫生辅助设施和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价; 3)前期卫生审核批件中的意见经现场审核得到落实。 4)职业病(放射防护)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中的放射危害因素种类、检测方法、检测地点和危害因素接触人数、接触时间、接触程度、接触方式经现场核对无误。 5)设有有效的卫生防护设施,设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警示标识。 6)放射防护管理措施得到落实: ①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机构,配备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②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③制定放射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④对劳动者上岗前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相应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 ⑤劳动者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⑥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涉及传染病防治平面布局因素的 1)涉及医疗机构的 (1)项目内职业病危害部分应符合本章节中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部分的规定。 (2)施工设计卫生审核批件中的意见经现场审查得到落实。 (3)门急诊用房、医技、病房、手术室、供应室辅助设施等功能、布局符合相应标准、规范要求。 (4)传染病门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医疗废物处理、污水处理等符合传染病防治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计划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事先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卫生防疫工作。工程竣工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第八十九条规定: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5.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第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6.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1996-7-9发布)第八条规定: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部门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7.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规定:(预防性卫生审核) 集中式供水项目和涉及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卫生计生部门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核。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的,建设单位在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阶段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分别包含集中式供水项目设计和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涉及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阶段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含水质检测报告。前款规定的集中式供水单位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中的水质检测报告和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水质检测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关计量认证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
8.《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2011年8月8日公布)第四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职责)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开展建设项目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性卫生审核。
第七条规定:(卫生学评价报告的提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建筑设计文件审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提交的材料中,包含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和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的内容。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本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
2、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申请人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审批部门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不受理、补正以及是否同意该项许可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对该项行政许可的实施,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行政许可审批中,经办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举报;
6、申请人认为审批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权依法向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核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现场审核时须提供配合,不得予以阻扰和拒绝。
3、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提起申请;
4、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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