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咨询: http://zwdt.sh.gov.cn/govPortals/municipalDepartments/SHRHSH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rsj.sh.gov.cn/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3.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应为A4规格,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尺寸提供;复印材料使用A4纸。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合作协议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捐赠资产协议及有效证明(有捐赠的)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
(部分可免交)经公证的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等,外国驻华使领馆证明文件、外籍人士身份证明文件等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
收件 | 0 | 收件人员 | 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 |
受理 | 5 | 受理人员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1 | 依据名称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7月26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 ||
条款 | 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 |||
内容 | 第二十六条 申请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由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第五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办学项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
2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
条款 | 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 |||
内容 | 第五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六十一条 ……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