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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其他语种需提供翻译件,并同时提供原文。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应为A4规格,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复印材料应当使用A4纸。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终止申请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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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 | 0 | 收件人员 | 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 |
受理 | 5 | 受理人员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1 | 依据名称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7月26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 ||
条款 | 第四十三条 | |||
内容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终止:(一)根据合作协议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被依法吊销办学资格的;(三)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终止,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提出项目终止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的方案。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终止的,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交回审批机关,由审批机关依法注销并向社会公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交回审批机关,由审批机关依法注销并向社会公布。 | |||
2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
条款 | 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 |||
内容 | 第五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六十一条 ……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