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各区接收部门,浦东新区,021-50975109;徐汇区,021-64865064;黄浦区,021-63846699-274;长宁区,021-22187979;静安区,021-65213330;普陀区,021-52656673-120;虹口区,021-35363249,021-60259355(受理时间每周二和周四,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6:30);杨浦区,021-55210089;闵行区,021-64986330;宝山区,021-56601949;嘉定区,021-39178717;奉贤区,021-37110205, 021-37597455;松江区,021- 37751216,021-37895116;金山区,021-67968135,021-67968133;青浦区,021-59723122;崇明区,021-59610504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sfj.sh.gov.cn
窗口投诉: 徐汇区中山西路1538号
信函投诉: 市司法局信访办通讯地址:徐汇区建国西路648号。邮政编码:200030。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
| 审查 | 3 | 审查人员 | 申请人情况及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市司法局。 |
| 决定 | 3 | 部门负责人 | 市司法局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一)准予执业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二)不准予执业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
| 条款 | 第十八条 | |||
| 内容 |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
| 2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
| 条款 | 第十九条 | |||
| 内容 |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