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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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原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上海市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原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转报表 填写企业名称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转报单位承诺表 填写企业名称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执业质量评价表 填写企业名称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承诺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转报单位专项审核意见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改制方案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重组方案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关于资产评估情况公示结论的说明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资产权属证明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审计报告 填写审计机构名称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委托方承诺函 委托方名称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评估机构名称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被评估单位承诺函 被评估单位名称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证书 评估机构名称 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签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 评估机构名称 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评估机构名称 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名称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资产评估明细表 评估机构名称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资产评估说明 评估机构名称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评估机构修改答复 评估机构名称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专家个人意见 专家姓名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转报单位审核意见 转报单位名称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评审会意见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专家对报告修改的确认书 专家姓名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或上海市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承诺表、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转报表、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评价表等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3 审查人员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条件1.项目核准受理要求(1)评估项目已通过评估管理相关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2)评估机构的委托符合规定。(3)核准申请表、核准备案转报表、转报单位承诺表、评估机构承诺表填写完整规范;(4)表格中经济行为类型选择得当,与本次评估相匹配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齐全。(5)表格中数据、信息与评估报告正文、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评估备查材料中数据信息一致。(6)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资产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相匹配。(7)如需公示的,相关单位按规定完成公示并形成公示结论说明。(8)评估报告完整,内容、格式符合规定。评估报告应符合《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要求。其他类型报告内容及格式应满足国资管理的基本要求。(9)符合受理时限要求。转报单位应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提出核准申请;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主要资产为房地产的企业的评估报告,应自评估基准日起6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提出核准申请;破产清算项目,应自评估基准日起4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提出核准申请。(10)转报单位相关审核意见及评估机构修改答复齐全合规。按规定召开专家评审会,且评审会相关材料齐全合规。(11)被评估单位如不动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存在评估重大、疑难问题的,应提供转报单位的专项审核意见。(12)涉及企业价值评估的,原则上需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且评估基准日及前两年母公司及合并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齐备。(13)资产权属清晰,权属证明文件齐备。没有法定权属文件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14)《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执业质量评价表》填写规范、盖章符合规定。(15)评估机构评估资质或证券业评估资质证书真实有效。(16)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真实有效,登记单位与评估机构一致。(17)附件中被评估单位、委托方、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承诺函齐全合规。(18)附件中提供资产评估委托合同。(19)评估报告及各式表项签字、盖章符合规定。(20)相关书面材料的电子文档完整上传至评估管理相关信息系统。2.项目核准要求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1)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获得批准。(2)评估机构具备相应评估资质并符合相关选聘规定。(3)资产评估师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4)评估基准日的选择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明示。(5)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一致。(6)评估依据适当、完整和适用。(7)企业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8)评估程序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9)相关单位按规定完成公示并形成公示结论说明。(10)按照相关规定召开专家评审会,参与审核的专家就评审意见达成一致。
决定 4 部门负责人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条件1.项目核准受理要求(1)评估项目已通过评估管理相关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2)评估机构的委托符合规定。(3)核准申请表、核准备案转报表、转报单位承诺表、评估机构承诺表填写完整规范;(4)表格中经济行为类型选择得当,与本次评估相匹配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齐全。(5)表格中数据、信息与评估报告正文、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评估备查材料中数据信息一致。(6)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资产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相匹配。(7)如需公示的,相关单位按规定完成公示并形成公示结论说明。(8)评估报告完整,内容、格式符合规定。评估报告应符合《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要求。其他类型报告内容及格式应满足国资管理的基本要求。(9)符合受理时限要求。转报单位应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提出核准申请;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主要资产为房地产的企业的评估报告,应自评估基准日起6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提出核准申请;破产清算项目,应自评估基准日起4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提出核准申请。(10)转报单位相关审核意见及评估机构修改答复齐全合规。按规定召开专家评审会,且评审会相关材料齐全合规。(11)被评估单位如不动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存在评估重大、疑难问题的,应提供转报单位的专项审核意见。(12)涉及企业价值评估的,原则上需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且评估基准日及前两年母公司及合并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齐备。(13)资产权属清晰,权属证明文件齐备。没有法定权属文件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14)《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执业质量评价表》填写规范、盖章符合规定。(15)评估机构评估资质或证券业评估资质证书真实有效。(16)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真实有效,登记单位与评估机构一致。(17)附件中被评估单位、委托方、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承诺函齐全合规。(18)附件中提供资产评估委托合同。(19)评估报告及各式表项签字、盖章符合规定。(20)相关书面材料的电子文档完整上传至评估管理相关信息系统。2.项目核准要求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1)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获得批准。(2)评估机构具备相应评估资质并符合相关选聘规定。(3)资产评估师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4)评估基准日的选择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明示。(5)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一致。(6)评估依据适当、完整和适用。(7)企业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8)评估程序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9)相关单位按规定完成公示并形成公示结论说明。(10)按照相关规定召开专家评审会,参与审核的专家就评审意见达成一致。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一、《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二、《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委评估(2019)366号)第四条: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备案管理单位是指经授权或批准对监管范围内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事项履行备案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包括具有评估备案权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和委托监管单位等。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经市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 经具有评估备案权的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监管企业负责备案;经委托监管单位及其监管企业和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委托监管单位负责备案;经非备案管理单位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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