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
到现场次数
1 次
法定办结时限
未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5(工作日)
电话咨询: 021-53959018、021-53959089
网上咨询: https://www.gzw.sh.gov.cn
窗口咨询: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200号13楼市国资系统企业服务大厅01号窗口-02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上海市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承诺表、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转报表、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评价表等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街道延安东路1200号13楼市国资系统企业服务大厅01号窗口-02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需要提供哪些申请材料?
按照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提交。
是否可以先提交请示文件,其他申请材料后补?
申请材料不齐全时,有关申请是不予受理的,请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再正式申请受理。
常见错误示例
1.常见错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如未提供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评价表。正确做法:待申请材料目录中要求提交的材料齐全后再申请。2.常见错误:申请人提交的复印件未加盖集团章。正确做法: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非原件,需加盖集团章。
一、《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二、《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委评估(2019)366号)第四条: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备案管理单位是指经授权或批准对监管范围内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事项履行备案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包括具有评估备案权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和委托监管单位等。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经市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 经具有评估备案权的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监管企业负责备案;经委托监管单位及其监管企业和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委托监管单位负责备案;经非备案管理单位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
无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2.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除外;3.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2.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审批工作,依法接受、配合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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