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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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办理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街道合欢路2号企业服务中心二楼51-80号窗口;;(浦东新区)20585565,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2. 上海市黄浦区外滩街道九江路128号3楼黄浦区政务服务中心01-35号窗口(黄浦区),63846699*274,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3. 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街道老沪太路202号静安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楼大厅1号与2号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65213330,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4. 上海市徐汇区漕河泾街道南宁路969号徐汇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个人事务综合受理大厅B1-B06号窗口(徐汇区),64865064,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下午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5. 上海市长宁区华阳街道华阳路112号2号楼长宁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01-04号窗口(长宁区),62260426,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6. 上海市普陀区真如镇街道铜川路1809号普陀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1-3号综合窗口(普陀区),52656673-120,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7. 上海市虹口区凉城新村街道广灵四路500号虹口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楼3号窗口(虹口区),35363249,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8. 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街道扬州路583号杨浦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2号窗口(杨浦区),55210089,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30 (法定节假日除外);9. 上海市宝山区吴淞街道淞宝路50号1号楼大厅04,05号窗口(宝山区),36070223,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10. 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莘潭路392号闵行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4号窗口(闵行区),64986330,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11. 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街道金沙路85号嘉定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1号窗口(嘉定区),39178717,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12. 上海市金山区石化街道金一东路391号金山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01-08号窗口(金山区),67968135,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13. 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乐都西路867-871号2号楼2楼松江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综合38号窗口(松江区),57821000-8057,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14. 上海市青浦区夏阳街道城中东路268-274号青浦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号窗口(青浦区),59723122,星期一,上午8:30-11:30(法定节假日除外);15. 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奉公路8833号奉贤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大厅1楼2号窗口(奉贤区), 37110205,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0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16. 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崇明区行政服务中心1楼6号、7号、9-16号窗口(崇明区),69610072,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FAQ

常见问题

外地律师到沪申请执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已在外地执业的律师,必须先行到上海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处办理调取律师执业档案手续,待档案到沪,并在当地办理完毕律师注销手续后,方可办理到沪申请重新执业手续。

来中心办理事务,可以委托办理吗?

除依规定必须本人办理的事项外,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须由申请人出具委托书,同时提交申请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中心”的工作时间是什么?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和13:30~16:30

原律师执业证应当如何交回?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可选择将原律师执业证和变更执业机构的申请材料一并通过“一网通办”统一物流提交至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所属的区司法局,或在发新律师执业证前自行寄至发证机关窗口(小木桥路470号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2号窗口,联系电话:021-53899700)。

“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地址在哪,公共交通如何到达?

我们地址是:小木桥路 470 号(小木桥路零陵路口)。地铁4号线大木桥路站下3号出口,另有公交45路、104路、隧道二线、572路可到达。

常见错误示例

1. 常见错误:非本人前来递交申请材料的,材料中委托书上的受托人和实际递交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非同一人。
正确做法:委托书上的受托人应与实际递交的受托人身份证为同一人。
2. 常见错误:外省市到上海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申请人,在本人执业档案未交接之前就已经递交申请材料。
正确做法:申请人可在上海市律师管理数据平台(justice.gov.cn)上查询到调档已经到达后,再向律所所在区司法局递交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申请材料。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规定》第三次修正)第六条第三款: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2016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
第二十条第二款: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主席令第76号 ,2017修正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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