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各区接收部门,浦东新区,021- 50975301;徐汇区,021- 64865064;黄浦区,021- 63846699-274;长宁区,021-62260426;静安区,021-65213330;普陀区,021- 52656673-120;虹口区,021- 35363249;杨浦区,021- 55210089;闵行区,021- 64986330;宝山区,021- 56601949;嘉定区,021- 39178717;奉贤区,021- 37110205, 021-37597455;松江区,021- 57821000-8057,021-37895116;金山区,021- 67968135,021-67968133;青浦区,021-59723122;崇明区,021- 59610504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www.sfj.sh.gov.cn
窗口投诉: 徐汇区中山西路1538号。
信函投诉: 市司法局信访办(徐汇区建国西路648号); 邮政编码:200030。
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 公布数量限制的其它方式 | 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 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 实施行政许可的其它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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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 | 根据受理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1 | 依据名称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 | ||
条款 | 第十二条 | |||
内容 |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审核意见,填制公证员任职报审表,报请司法部任命;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 |||
2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
条款 | 第十七条 | |||
内容 | 公证员的数量根据公证业务需要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要核定公证员配备方案,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
条款 | 第二十一条 | |||
内容 |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