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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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

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按本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打印或复印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纸,其所载明的内容应清晰可辨; 3.行政机关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4.网上申请的,先行提交电子材料,现场验证时提交纸质原件,正本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网上提交的材料必须与当场提交的材料内容相同。

申请材料目录

拟执业机构推荐并出具的同意聘用或办理人事关系调动的证明 拟执业公证机构产生。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上海市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核准表(本市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审批)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身份证 公安部门核发。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书(非本市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审批) 申请人自行填写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上海市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核准表(非本市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审批) 申请人自行填写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原执业机构同意终止聘用或办理人事关系调动的证明 原执业公证机构产生。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书(本市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审批) 申请人自行填写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证件照片 办证必备。申请人提交。 原件 4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公证员执业证 市司法局核发。换证必备。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身份证 公安部门核发。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原执业机构同意终止聘用或办理人事关系调动的证明 原执业公证机构产生。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上海市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核准表(本市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审批)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书(本市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审批) 申请人自行填写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证件照片 办证必备。申请人提交。 原件 4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公证员执业证 市司法局核发。换证必备。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拟执业机构推荐并出具的同意聘用或办理人事关系调动的证明 拟执业公证机构产生。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证件照片 办证必备。申请人提交。 原件 4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原执业机构同意终止聘用或办理人事关系调动的证明 原执业公证机构产生。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书(非本市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审批) 申请人自行填写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身份证 公安部门核发。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上海市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核准表(非本市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审批) 申请人自行填写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公证员执业证 市司法局核发。换证必备。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拟执业机构推荐并出具的同意聘用或办理人事关系调动的证明 拟执业公证机构产生。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数量限制 QUANTITATIVE RESTRICTION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是

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公布数量限制的其它方式 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
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
实施行政许可的其它方式
规划 根据受理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
条款 第十二条
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审核意见,填制公证员任职报审表,报请司法部任命;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2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条款 第十七条
内容 公证员的数量根据公证业务需要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要核定公证员配备方案,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条款 第二十一条
内容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常见问题 FAQ

常见问题

问:审批决定如何公开?

答:自市司法局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司法行政网(http://www.justice.gov.cn)上公开审批结果。

各区司法局办事地址及接待时间是什么?

浦东新区花木街道合欢路2号企业服务中心三楼C7号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徐汇区漕河泾街道漕东支路81号徐汇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5楼A02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黄浦区外滩街道九江路128号3楼黄浦区政务服务中心01-35号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长宁区华阳街道华阳路112号2号楼长宁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楼办事大厅4号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静安区共和新路街道老沪太路202号静安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楼大厅1号与2号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普陀区真如镇街道铜川路1809号普陀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1-3号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虹口区凉城新村街道广灵四路500号虹口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楼3号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杨浦区平凉路街道扬州路583号杨浦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2号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闵行区莘庄镇莘潭路392号闵行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4号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0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宝山区吴淞街道淞宝路50号1号楼宝山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07号窗口(周二至周三上午8:30至11:00,下午13:30至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嘉定区嘉定镇街道金沙路85号嘉定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1号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1:00,下午13:30至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奉贤区南桥镇南奉公路8833号奉贤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大厅1楼2号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1:0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松江区永丰街道乐都西路867-871号2号楼2楼松江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综合38号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金山区石化街道金一东路391号金山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楼01-08号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青浦区夏阳街道城中东路268号-274号青浦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号窗口(周一上午8:30-11:30,法定节假日除外),崇明区城桥镇人民路40号崇明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号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错误示例

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具体办理环节如下: (1)申请预审。申请人通过“一网通办”统一受理平台提交申请材料。收件工作人员2个工作日内,依据受理条件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初步进行审核。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相关行政审批的,网上告知申请人不需要取得相关行政审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司法局及区司法局职权范围的,网上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不符合本手册规定的,网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完善的全部内容;符合要求的,网上告知申请人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物流方式提交材料。 (2)核验。通过预审的,申请人可通过物流递交书面材料,办理部门进行核验,申请材料清单中列明需要收取原件的,补充收取原件,制发《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接收凭证》。(3)申请受理审查。受理工作人员3个工作日内,依据受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受理的,出具《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补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事项不需要行政审批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行政审批职权范围的,出具《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 (4)申请条件审查。审批承办人3个工作日内,依据审批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审批条件拟写审查意见;部门负责人7个工作日内,依据审查条件可对申请材料、审核意见进行复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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