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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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申请表根据网上填报信息,自动生成;文档材料以doc或pdf格式上传;图像文件扫描成pdf格式文件后上传。 2.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3. 所有申请材料应确保清晰、准确、适合阅读(如页面方向),并加盖本单位电子签章。

形式标准

1.申请表根据网上填报信息,自动生成;文档材料以doc或pdf格式上传;图像文件扫描成pdf格式文件后上传。
2.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3. 所有申请材料应确保清晰、准确、适合阅读(如页面方向),并加盖本单位电子签章。

申请材料目录

委托生产医疗器械拟采用的说明书和标签样稿【增加受托生产产品适用】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迁移后或新增生产地址的产权证和/或租赁协议(如申请人为房屋产权人,则仅需提交产权证)(迁移或增加生产地址适用) 产权证:不动产登记部门;租赁协议:申请人自备。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非必要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自查报告(迁移或增加生产地址、增加生产产品、减少生产地址适用)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委托生产合同和质量协议(注:应明确双方委托生产中技术转移、质量保证、责任划分、放行要求等权利义务)【增加受托生产范围】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经办人员身份证 公安部门核发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生产工艺流程图,注明主要控制项目和控制点以及是否外协生产,如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的设备及工艺参数控制的说明(增加生产范围)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非必要
YY0287/ISO13485认证证书【列入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且受托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受托方适用】 第三方认证机构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非必要
委托方商业责任险合同【增加受托生产范围】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非必要
委托方关于委托生产医疗器械质量、销售及售后服务责任的自我保证声明【增加受托生产范围】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非必要
委托方专职法规事务、质量管理、上市后事务人员的身份证(或护照)、学历(或者职称)证明以及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证明资料【增加受托生产范围】 公安部门、教育机构核发.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委托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外省市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方适用】 药品监管部门核发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非必要
拟增加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三类医疗器械和外省市第二类医疗器械适用) 药品监管部门核发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非必要
门牌号码变更材料生产地址文字性变更材料【生产地址文字性变更适用】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委托方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证明资料【增加受托生产范围且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医疗器械注册人适用】 药品监管部门核发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企业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变更适用】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非必要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变更申请表 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无需填报 原件 0 电子 必要
委托方营业执照【外省市医疗器械委托方适用】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非必要
产品技术要求【增加生产范围】 药品监管部门核发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非必要
委托方对受托方质量管理体系的认可声明【增加受托生产范围】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非必要
环境监测报告(增加有洁净生产环境要求的产品,迁移或增加有洁净生产环境要求的生产地址适用) 第三方检测机构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减少前和减少后生产场地的平面图,并标明楼号、楼层和面积(减少生产地址适用)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非必要
迁移后或新增生产场地的平面图,并标明楼号、楼层和面积(迁移或增加生产地址适用)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证照 5年 点击下载 电子送达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条款 三十二条
内容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条款 第三十二条
内容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以及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受理生产许可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