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省级权限)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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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4)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除外)。拟变更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拟变更的住所应当有场所使用权证明。拟变更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拟变更的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拟变更的活动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且不得低于法定活动资金。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除外);(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社会团体章程修改核准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除外)
颁证与送达

中介服务QUANTITATIVE RESTRICTION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是

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提供法定中介服务的机构 法定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登记管理机关委托) 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

设定法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
条款
内容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92项)                           国务院                         2016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2 依据名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条款
内容 第二十七条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条款
内容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2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条款
内容 第九十条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3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条款
内容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