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021)63232223(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上咨询: https://mzj.sh.gov.cn/MZ_zhuzhan143_0-2-7/index.html
窗口咨询: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街道世博村路300号5号楼综合办事大厅53-55号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上海市民政局网站(mzj.sh.gov.cn)“网上互动”中的“网上信访”栏
窗口投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街道世博村路139号1楼14室上海市民政局信访办(星期一、星期三、星期五,上午9:00至11:00,下午14:00至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信函投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街道世博村路300号6号楼512室上海市民政局信访办(邮编:200125)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表 | 无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 | 必要 | ||
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 | 非必要 | 查看详情 | ||
发起单位证照 | 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司法局、编办 | 复印件 | 2 | 纸质 | 必要 | ||
发起人身份证明文件 | 公安局 | 复印件 | 2 | 纸质 | 必要 | ||
验资报告 | 无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 | 必要 | ||
住所证明 | 无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 | 必要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 公安局 | 复印件 | 2 | 纸质 | 必要 | ||
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 公安局 | 复印件 | 2 | 纸质 | 必要 | ||
成立登记申请书 | 无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 | 必要 | ||
会议决议 | 无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 | 必要 | ||
会员名单 | 无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 | 必要 | ||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表 | 无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 | 必要 | ||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 无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 | 必要 | ||
章程 | 无 | 原件 | 3 | 纸质 | 必要 | ||
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公安局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 | 非必要 | 查看详情 | |
社会团体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和捐资承诺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 | 必要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
条款 | ||||
内容 |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 |||
2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条款 | ||||
内容 | 第九十条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 |||
3 | 依据名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
条款 | ||||
内容 |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