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人工咨询:(021)65061665(工作时间内接听);语音电话:(021)96987520(24小时接听);(021)12345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region/SH00YP
窗口投诉: 上海市杨浦区江浦路街道长阳路1111号杨浦区婚姻(收养)登记中心1楼服务台
本人居民身份证(可用有效期内的临时居民身份证代替) | 公安派出所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结婚证(办理离婚申请、离婚登记等事项时可以使用) | 婚姻登记机关核发 | 原件 | 2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本人的离婚登记声明书 | 申请人到婚姻登记机构当场填写。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本人的离婚协议书 | 其他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单人证件照 | 原件 | 2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如果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可以带好另一本结婚证前来办理离婚登记。如果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均已丢失,可以调取当时的结婚登记档案后前来办理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常见错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办理离婚登记。
正确示例: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离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