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出版单位设立、变更(不含资本结构变更)、合并、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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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QUANTITATIVE RESTRICTION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是

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公布数量限制的其它方式 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
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
实施行政许可的其它方式
其他 报纸休刊时间不得超过180日。 其他 报纸休刊时间不得超过180日。

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条款 第二十条 
内容 报纸休刊连续超过10日的,报纸出版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休刊备案手续,说明休刊理由和休刊期限。报纸休刊时间不得超过180日。报纸休刊超过180日仍不能正常出版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报纸出版许可证》,并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出版管理条例》
条款 第十七条
内容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 依据名称 《出版管理条例》
条款 第十二条
内容 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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