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出版单位设立、变更(不含资本结构变更)、合并、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显示更多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收件。申请人通过行政服务中心业务受理窗口、“一网通办”统一受理平台、物流快递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收件工作人员依据申请材料目录及形式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收件凭证。
2.受理。受理工作人员当场依据受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传媒监管处经办人员3个工作日内,依据审批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处室负责人审核。传媒监管处负责人1个工作日内,依据审批条件对申请材料和经办人审查意见进行审查,报局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核。
4.决定。局行政主要负责人依据审批条件对相关审查意见进行复核,于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审批的决定。传媒监管处经办人员根据决定结果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
5.送达。窗口工作人员于1个工作日内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条款 第三十五条
内容  报纸在正常刊期之外可出版增期。出版增期应按变更刊期办理审批手续。增期的内容应与报纸的业务范围相一致;增期的开版、文种、发行范围、印数应与主报一致,并随主报发行。
2 依据名称 《出版管理条例》
条款 第十二条
内容 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我要看
好差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