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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投诉: cbj02@shanghai.gov.cn或bqj02@shanghai.gov.cn
| 1 | 依据名称 | 《出版管理条例》 | ||
| 条款 | 第十七条 | |||
| 内容 |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 2 | 依据名称 | 《出版管理条例》 | ||
| 条款 | 第十二条 | |||
| 内容 | 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