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设立、变更、合并、分设、终止许可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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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1.设立宗教院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计划;(二)有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和招生计划;(三)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四)有教学任务和办学规模所必需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五)有专职的院校负责人、合格的专职教师和内部管理组织;(六)布局合理。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已设立宗教院校的,一般不再批准设立新的同类宗教院校。2.设立高等宗教院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招生对象至少具备中等宗教院校或者普通高级中学学历,或者具有同等学力;(二)任课教师总数不少于学生总额的百分之十,其中至少百分之五十为专职教师;(三)有独立的教学场所,其建筑设施可以保证教学、研究和师生的宗教生活、日常生活、体育锻炼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建设、消防等方面的规定;(四)有必要的教学设备,适用图书不少于三万册;(五)有必要的办学资金。3.设立中等宗教院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招生对象至少具备普通初级中学学历;(二)任课教师总数不少于学生总额的百分之八,其中至少百分之五十为专职教师;(三)有独立的教学场所,其建筑设施可以保证教学和师生的宗教生活、日常生活、体育锻炼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建设、消防等方面的规定;(四)有必要的教学设备,适用图书不少于二万册;(五)有必要的办学资金。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1.设立宗教院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计划;(二)有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和招生计划;(三)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四)有教学任务和办学规模所必需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五)有专职的院校负责人、合格的专职教师和内部管理组织;(六)布局合理。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已设立宗教院校的,一般不再批准设立新的同类宗教院校。2.设立高等宗教院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招生对象至少具备中等宗教院校或者普通高级中学学历,或者具有同等学力;(二)任课教师总数不少于学生总额的百分之十,其中至少百分之五十为专职教师;(三)有独立的教学场所,其建筑设施可以保证教学、研究和师生的宗教生活、日常生活、体育锻炼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建设、消防等方面的规定;(四)有必要的教学设备,适用图书不少于三万册;(五)有必要的办学资金。3.设立中等宗教院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招生对象至少具备普通初级中学学历;(二)任课教师总数不少于学生总额的百分之八,其中至少百分之五十为专职教师;(三)有独立的教学场所,其建筑设施可以保证教学和师生的宗教生活、日常生活、体育锻炼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建设、消防等方面的规定;(四)有必要的教学设备,适用图书不少于二万册;(五)有必要的办学资金。
颁证与送达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宗教事务条例》
条款
内容 第十一条:宗教院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第十二条:设立宗教院校,应当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第十五条:宗教院校变更校址、校名、隶属关系、培养目标、学制、办学规模等以及合并、分设和终止,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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