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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投诉: 世博村路300号7号楼15楼,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机关纪委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
已有校舍等基础设施和设备情况说明,或者拟新建校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必要的筹备设立资金证明,办学经费主要来源情况说明及证明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1 | 依据名称 | 《宗教事务条例》 | ||
条款 | ||||
内容 | 第十一条:宗教院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第十二条:设立宗教院校,应当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第十五条:宗教院校变更校址、校名、隶属关系、培养目标、学制、办学规模等以及合并、分设和终止,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