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浦东新区,021- 20585565;徐汇区,021- 64865064;黄浦区,021- 63846699-274;长宁区,021-62260426;静安区,021-65213330;普陀区,021- 52656673-120;虹口区,021- 35363249;杨浦区,021- 55210089;闵行区,021- 64986330;宝山区,021- 56601949;嘉定区,021- 39178717;奉贤区,021- 37110205, 021-37597455;松江区,021- 57821000-8057,021-37895116;金山区,021- 67968135,021-67968133;青浦区,021-59723122;崇明区,021- 59610504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sfj.sh.gov.cn
窗口投诉: 徐汇区中山西路1538号。
信函投诉: 市司法局信访办。 通讯地址:徐汇区建国西路648号; 邮政编码:200030。
身份证明(台湾)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书(香港、澳门)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身份证明(香港、澳门)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身份证明 | 公安机关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书(台湾) | 原件 | 2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执业证 | 司法行政部门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关于终止执业的说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书 | 原件 | 2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身份证明(台湾)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执业证 | 司法行政部门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书(台湾) | 原件 | 2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关于终止执业的说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执业证 | 司法行政部门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关于终止执业的说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书 | 原件 | 2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身份证明 | 公安机关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关于终止执业的说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身份证明(香港、澳门)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书(香港、澳门)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执业证 | 司法行政部门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
条款 | 第四十九条 | |||
内容 |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
2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
条款 | 第九条 | |||
内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 |||
3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
条款 | 第十条 | |||
内容 |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 |||
4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
条款 | 第六条 | |||
内容 |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
5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
条款 | 第五十一条 | |||
内容 | 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