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021)63269368、(021)54909343(传真)、(02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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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经办人的授权文件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申请报告 | 申请人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医疗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该医疗机构终止的审批文件;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被吊销的决定书。 | 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管部门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正、副本 | 药品监管部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
条款 | 第七十四条 | |||
内容 |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