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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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20 审查人员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中、外方投资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并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印刷经营管理的经验。(二)外方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之一:1.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印刷经营管理模式及经验;2.能够提供国际领先水平的印刷技术和设备;3.能够提供较为雄厚的资金。(三)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四)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合营中方投资者应当控股或占主导地位(自贸区除外)。(五)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审批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符合《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中相应类型印刷企业的设立条件。
决定 20 部门负责人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中、外方投资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并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印刷经营管理的经验。(二)外方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之一:1.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印刷经营管理模式及经验;2.能够提供国际领先水平的印刷技术和设备;3.能够提供较为雄厚的资金。(三)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四)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合营中方投资者应当控股或占主导地位(自贸区除外)。(五)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审批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符合《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中相应类型印刷企业的设立条件。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印刷业管理条例》
条款 第八条、第十四条
内容 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第十四条:国家允许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